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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王國棟楊真明蔡美華

原告
乙○○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告
宇捷工程行即劉威明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272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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