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27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宇捷工程行即劉威明 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272 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