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再字第1號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815 號),本院於93年8月31日,以93年度易字第1693號判決確定後 ,檢察官聲請再審,本院合議庭裁定開始再審確定(95年度聲再字第16號),依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其與黃正義(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617號判決確定)、陳自明(業經本院93年度易字 第2018號判決確定)均無任何資力,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並恃以為生之犯意聯絡,先於92年2月27日,在台中市○區○○路839號1樓,開設特價屋五金行,並以陳自明名義向台中市政 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以特價屋五金行名義於92年3月27 日向泛亞商業銀行(現改名為寶華商業銀行)民權分行申請開立第218609號支票存款帳戶,請領支票供行騙使用(特價屋五金行嗣於92年4月間變更登記負責人為甲○);又於92 年4月2日,在台中市○區○○路809號開設荷仕通有限公司 (下稱荷仕通公司),並以甲○為董事名義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申請設立登記,及以荷仕通有限公司名義於92年4 月28日,向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申請開立第64076號支票 存款帳戶,請領支票供行騙使用;復於92年4月8日,在台中北區○○路839號1樓,開設特價屋五金行有限公司(下稱特價屋公司),並以陳自明為董事名義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登記,及於92年4月9日以陳自明名義向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申請開立第13496號支票存款帳戶,請領 支票供行騙使用;再於92年5月30日,在台中市○區○○○ 街48號1樓開設永昇平有限公司(下稱永昇平公司),並以 陳自明為董事名義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設立登記;另與綽號黃總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欺取財並恃以為生之犯意聯絡,於92年6月間,在台中縣 大里市○○路○段69號成立永昇平公司另一個據點(分公司),且僱用不知情之陳佑任、張雅玲及陳勇安,分別擔任貨品採購、會計及司機工作(甲○除同意以其名義登記為特價屋五金行、荷仕通有限公司負責人,及申請支票存款帳戶、請領支票外,並擔任開門、關門及搬運工作,且負責面試張雅玲),而密集向下列公司或個人詐騙財物及向金融機構詐借小額信用貸款:1、92年4月間,在台中市○區○○○街48號1樓,由黃正義自稱陳自明向高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 等公司)業務員黃冠華佯稱特價屋五金行欲訂購貨品一批,致黃冠華信以為真,誤認特價屋五金行確有購買貨品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交付價值新台幣(下同)四萬零三百元之貨品一批予特價屋五金行。黃正義等人則於92年9月 間郵寄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予高等公司。嗣因支票屆期 提示未獲付款,高等公司始知受騙。2、92年6月間,在台中縣龍井鄉○○路○段33號,由陳自明向伊士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士光公司)副總經理林明鋒佯稱特價屋五金行欲訂購文具用品一批,致林明鋒信以為真,誤認特價屋五金行確有購買文具用品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交付價值三十七萬二千零三十元之文具用品一批予特價屋五金行。黃正義等人則郵寄如附表編號2、15所示之支票予伊士光公 司。嗣因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伊士光公司始知受騙。3 、92年7月間,由黃正義以電話向龍盛資訊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龍盛公司)業務員陳俊男佯稱特價屋五金行欲訂購桌上型電腦及週邊產品,致陳俊男信以為真,誤認特價屋五金行確有購買桌上型電腦及週邊產品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交付價值七萬一千元之電腦及週邊產品予特價屋五金行。黃正義則92年7月底開立如附表編號24、25所示之支票予 龍盛公司。嗣因陳自明於支票屆期前,向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中興分社申報遺失,而陳俊男將附表編號24所示之支票交予龍盛公司會計張玉真,將附表編號25所示之支票交予黃明琴清償債務。張玉真、黃明琴屆期提示兌現,因支票業經申報遺失而未獲付款,龍盛公司始知受騙。4、92年8月間,由陳自明先後四次以電話向萬事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捷公司)業務員潘紹謀佯稱特價屋五金行欲訂購文具用品一批,致潘紹謀信以為真,誤認特價屋五金行確有購買文具用品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陸續交付價值十九萬五千八百五十九元之文具用品予特價屋五金行。黃正義等人則於潘紹謀前往台中市○區○○○街48號1樓收款之際,交付如 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予潘紹謀。嗣因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 款,萬事捷公司始知受騙。5、92年8月10日起至92年9月6日,由黃正義冒名「黃文信」以電話向景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景耀公司)負責人吳家明佯稱特價屋五金行欲訂購化粧鏡等貨品,致吳家明信以為真,誤認特價屋五金行確有購買貨品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陸續交付價值九萬六千九百六十四元之化粧鏡等貨品予特價屋五金行。黃正義等人則於92年9月10日及92年10月間郵寄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支 票予景耀公司。嗣因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景耀公司始知受騙。6、92年8月26日起至92年9月13日止,由黃正義冒名 「黃文信」以電話向雙德文具有限公司(下稱雙德公司)業務員王嘉華佯稱特價屋五金行欲訂購文具用品,致王嘉華信以為真,誤認特價屋五金行確有購買文具用品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陸續交付價值七萬零四百八十八元之文具用品予特價屋五金行。黃正義則於92年9月15日交付如附表 編號6所示之支票予王嘉華。嗣因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雙德公司始知受騙。7、92年8 月27日、9月10日由黃正義向通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通連公司)負責人游弘飛佯稱荷仕通公司欲訂購百貨用品,致游弘飛信以為真,誤認荷仕通公司確有購買貨品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交付價值五萬四千五百元及三萬六千四百七十二元之生活百貨用品予荷仕通公司。黃正義則交付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支票予游弘飛。嗣因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通連公司始知受騙。8 、92年8、9月間,由黃正義等其中一人向喫茗茶冰品店店長鄭金英佯稱特價屋五金行欲訂購茶葉一批,約定總價金十一萬五千元,致鄭金英信以為真,誤認特價屋五金行確有購買貨品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交付茶葉一批予特價屋五金行。黃正義等人則交付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支票予鄭金英。嗣因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喫茗茶冰品店始知受騙。9、92年9月初某日,由陳自明以電話向大陞聯合有限公司(下稱大陞公司)業務員陳龍陞佯稱特價屋五金行欲訂購貨品一批,約定總價金十二萬四千六百八十四元,致陳龍陞信以為真,誤認特價屋五金行確有購買貨品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交付貨品一批予特價屋五金行。黃正義等人則於92年10月間郵寄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支票予陳龍陞,尚餘貨 款七萬七千五百三十三元迄未請款。嗣因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陳龍陞始知受騙。10、92年9月間,由黃正義等人以 電話向丁○○佯稱特價屋五金行欲訂購鬆緊帶一批,致丁○○信以為真,誤認特價屋五金行確有購買鬆緊帶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交付價值八萬零三百七十元之鬆緊帶一批予特價屋五金行。黃正義等人則於92年9月底郵寄如附表 編號10、16所示之支票予丁○○。嗣因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丁○○始知受騙。11、92年9月17日,由黃正義向瑟麥 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瑟麥公司)業務員何翰昌佯稱荷仕通公司欲訂購電腦二台、印表機一台,致何翰昌信以為真,誤認荷仕通公司確有購買貨品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交付價值六萬九千二百九十元之電腦、印表機予荷仕通公司。黃正義則交付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支票予何翰昌。嗣因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瑟麥公司始知受騙。12、92年10月初某日,由黃正義冒名「黃政信」以電話向漢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成公司)外務員蔣雲光佯稱特價屋五金行欲訂購貨品一批,約定總價金四萬八千七百八十元,致蔣雲光信以為真,誤認特價屋五金行確有購買貨品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交付貨品一批予特價屋五金行。黃正義則於92年10月12日交付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支票予蔣雲光。嗣因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漢成公司始知受騙。13、92年10月初某日,由黃正義冒名「黃政信」以電話向通連公司人員佯稱特價屋五金行欲訂購貨品一批,約定總價金十五萬六千二百八十元,致通連公司人員信以為真,誤認特價屋五金行確有購買貨品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於92年10月12日交付貨品一批予特價屋五金行。黃正義等人則交付如附表編號17、18所示之支票予通連公司。嗣因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通連公司始知受騙。14、92年10月22日,利用不知情的陳佑任,在台中縣大里市○○路○段69號,向煒傑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煒傑公司)負責人陳賜民佯稱永昇平公司欲訂購電動休閒車12部,約定總價金十四萬一千五百元,致陳賜民信以為真,誤認永昇平公司確有購買電動休閒車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於92年10月22、24日,分別交付2台及10台 電動休閒車予永昇平有限公司。黃正義等人則交付如附表編號19、20所示之支票予煒傑公司。嗣因前開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煒傑公司負責人陳賜民於92年10月28日下午2時許 ,前往永昇平有限公司查看,發現該址人去樓空,始知受騙。15、92年10月間某日,利用不知情的陳佑任,在台中縣大里市○○路○段60號,以電話向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人員佯稱永昇平公司欲訂購家用電腦伴唱機三台及音響一組,約定總價金十三萬元,致美華公司人員信以為真,誤認永昇平公司確有購買家用電腦伴唱機及音響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交付三台家用電腦伴唱機及一組音響予永昇平公司。黃正義等人則交付如附表貳編號21、22所示之支票二紙予美華公司。嗣因美華公司人員於92年10月28日與陳佑任連絡之際,經陳佑任告知永昇平有限公司已人去樓空,美華公司始知受騙。16、92年10月24日下午3 時許,利用不知情的張雅玲,在台中縣大里市○○路○段69號,向丙○(原名詹迪)佯稱永昇平公司欲訂購花盆一批,約定總價金四萬一千二百元,致丙○信以為真,誤認永昇平公司確有購買花盆之意,且必會依約給付貨款,而交付花盆一批予永昇平公司。黃正義則指示張雅玲交付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支票予丙○。嗣因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丙○始知受騙(前述14、15、16部分綽號黃總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亦參與行騙)。17、92年6月13日,由甲○擔任借款人,陳自 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行員謝明立佯稱欲辦理六年期信用貸款,並將按期攤還本息,致該行信以為真,准予核貸一百萬元。嗣因該筆貸款自92年8月31日 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該行始知受騙。18、92年6月27日, 由陳自明擔任借款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行員謝明立佯稱欲辦理一年六個月期的小額信用貸款,並將按期攤還本息,致該行信以為真,准予核貸二十萬元。嗣因該筆貸款自92年10月19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該行始知受騙。 二、案經通連公司、瑟麥公司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該署檢察官於本院判決確定後,依甲○於訴訟外之自白及發現確實之新證據向本院聲請再審。 理 由 一、按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定有明文。所謂其審級之通常程序,係指法院回復該原確定判決案件所屬審級之程序而言,是本件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本件再審前之原第一審通常程序即本院93年度易字第1693號判決已失其效力。又檢察官聲請再審之聲請書既更正被告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並增列上揭犯罪事實一之1至6、8至 10及12至18部分,增列部分與原起訴部分為包括的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先予說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共犯陳自明、黃正義供述之情節相符,並經告訴人通連公司之負責人游弘飛、瑟麥公司之負責人王欣如、業務員何翰昌分別於本案警訊、偵查中(見93年偵字第1425號偵查卷第6、31頁、93年 度偵字第968號偵查卷第4、8、33頁、93年度偵緝字第815號偵查卷第36頁),及告訴人大陞公司之業務員陳龍陞(見台中縣警察局中縣警刑字第0930016637號偵查卷第39頁)、漢成公司之外務員蔣雲光(同上警卷第44頁、第49頁)、景耀公司之負責人吳家明(同上警卷第56)、萬事捷公司之業務員潘邵謀(同上警卷第63頁)、雙德公司之業務員王嘉華(同上警卷第78頁、93年度偵緝字第853號卷第20頁)、丁○ ○(同上警卷第86頁)、高等公司之業務員黃冠華(同上警卷第99頁)、伊士光公司之副總經理林明鋒(同上警卷第 103頁)、鄭金英(同上警卷第109頁)、陳俊男(見93年度偵字第1108號偵查卷第5頁、第50頁)、煒傑公司之負責人 陳賜民(見93年度偵字第162號偵查卷第9頁)、美華公司之職員包羅文(見93年度偵字第162號偵查卷第11頁)、丙○ (見93年度偵字第162號偵查卷第15頁)、證人即台灣中小 企業銀行興中分行行員謝明立(見同上警卷第94頁)、證人陳佑任、張雅玲(見93年度偵字第162號偵查卷第82、86頁 ),在共犯陳自明、黃正義詐欺案件之警訊、偵查中指、證述無訛。復有交付告訴人高等公司、伊士光公司、龍盛公司、萬事捷公司、景耀公司、雙德公司、大陞公司、賴佑泰、漢成公司、鄭金英、煒傑公司、美華公司、丙○、通連公司、麥瑟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見同上警卷第43頁、第48頁、第53頁、第54頁、第61頁、第68頁、第82頁、第90頁、第91頁、第107頁、93年度偵字第1108號偵 查卷第20頁、93年偵字第162號偵查卷第18、19、20、22、23、76頁、第77頁、92年度發查字第258號卷第6頁、第8頁、93年度偵字第968號偵查卷21頁、93年度偵字第1425號偵查 卷第13頁)、告訴人景耀公司記帳簿內頁(同上警卷第62頁)、告訴人萬事捷公司開立予特價屋五金行之統一發票影本一張、對帳單影本一張、送貨單影本八張(同上警卷第68至77頁)、雙德公司客戶對帳單影本一張、銷貨單影本三張(同上警卷第82頁至第85頁)、告訴人丁○○提供之單據二張(同上警卷第92、93頁)、告訴人伊士光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一張(同上警卷第108頁)、告訴人丙○所提出之訂 購單一紙(見93年度偵字第162號偵查卷第21頁)、告訴人 瑟麥公司買賣確認書、統一發票、出貨單影本(見93年度偵字第968號偵查卷第19、20頁)、通連公司送貨單影本(見 93年度偵字第1425號偵查卷第35、36頁)、荷仕通公司設立登記表、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一份(93年度偵緝字第815號偵查卷第25頁至29頁)、寶華商業銀行民權分 行93年6月4日(93)寶華權發字第095號函附特價屋五金行 第218609號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印鑑卡、交易明細表(見93年度偵緝字第六九七號偵查卷第1第76 頁至83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3年6月9日經(93)中辦三字第09330903010號函附特價屋公司登記案卷(見93年度偵 緝字第697號偵查卷2第164頁至第174頁)、台中市政府93年1月14日府經商字第0930007721號函附特價屋五金行營利事 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三張(見93年度偵字第1108號偵查卷第34頁至第37頁)、台灣票據交換所台中市分所93年1月9日台票中字第9300033號函附荷仕通公司退票、拒絕 往來資料(見93年度偵字第968號卷第31、32頁)、華南商 業銀行台中分行93年6月25日(93)華中字第236號函附荷仕通公司第64076號支票存款帳戶開戶相關資料、台灣中小企 業銀行卡友樂透貸申請書、客戶授信申請書影本(見同上警卷第97、98頁頁)在卷可稽。本件被告分別與陳自明、黃正義、綽號黃總之不詳成年男子等人虛設特價屋五金行、荷仕通公司、特價屋公司、永昇平公司,申請支票存款帳戶請領支票,短時間內密集向多家廠商詐購財物,並向金融機構詐借小額信用貸款,計劃縝密、彼此分工,顯係反覆以同種類詐欺取財行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且其等所得依目前社會生活狀況,已足供日常生活所需,自係以之為業,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有關常業詐欺罪之規定,業經公布修正予以刪除,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被告被訴常業詐欺之犯行,依修正刪除後之規定,每一詐欺行為均應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論處,並予數罪併罰,依修正刪除前之規定,則僅論以一罪之常業詐欺罪,而常業詐欺罪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則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若依修正刪除後之規定,被告將所犯多次詐欺取財罪分論併罰,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經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刪除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論以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分別與陳自明、黃正義及綽號黃總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其中綽號黃總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僅參與上揭犯罪事實一之14、15、16部分,此三部分係分別利用不知情的陳佑任、張雅玲為之,為間接正犯。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之規定,雖亦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但就本件被告而言,僅係文字修正,非屬刑法第二條所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更異之法律變更,無庸予以比較,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爰審酌被告在本件行為前,尚無前科紀錄(見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分別與陳自明、黃正義、綽號黃總之不詳成年男子等人虛設特價屋五金行、荷仕通公司、特價屋公司、永昇平公司,申請支票存款帳戶請領支票,短時間內密集向多家廠商詐購財物,且向金融機構詐借小額信用貸款,雖危害社會治安,交易安全,但其僅係擔任特價屋五金行、荷仕通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負責開門、關門、搬運工作,另擔任小額信用貸款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未直接行騙廠商,情節非如黃正義等人重大,事後已坦承上情,態度尚佳,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劉麗瑛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1 不詳 22800元 特價屋五 泛亞商業銀 PB0000000 金行 行民權分行 2 92、11、00 00000元 特價屋五 泛亞商業銀 PB0000000 金行 行民權分行 3 92、11、5 62350元 特價屋五 泛亞商業銀 PB0000000 金行 行民權分行 4 92、10、00 00000元 特價屋五 泛亞商業銀 PB0000000 金行 行民權分行 5 92、11、00 00000元 特價屋五 泛亞商業銀 PB0000000 金行 行民權分行 6 92、10、00 00000元 特價屋五 泛亞商業銀 PB0000000 金行 行民權分行 7 92、11、00 00000元 特價屋五 泛亞商業銀 PB0000000 金行 行民權分行 8 92、10、00 00000元 特價屋五 泛亞商業銀 PB0000000 金行 行民權分行 9 92、10、00 00000元 特價屋五 泛亞商業銀 PB0000000 金行 行民權分行 10 92、10、00 00000元 特價屋五 泛亞商業銀 PB0000000 金行 行民權分行 11 92、10、00 000000元 特價屋五 泛亞商業銀 PB0000000 金行 行民權分行 12 92、9、00 00000元 荷仕通有 華南商業銀 DC0000000 限公司 行台中分行 13 92、9、00 00000元 荷仕通有 華南商業銀 DC0000000 限公司 行台中分行 14 92、9、00 00000元 荷仕通有 華南商業銀 DC0000000 限公司 行台中分行 15 92、10、3 25200元 陳自明 台中市第二 IO0000000 信用合作社 中興分社 16 92、10、00 00000元 陳自明 台中市第二 IO0000000 信用合作社 中興分社 17 92、10、00 000000元 陳自明 台中市第二 IO0000000 信用合作社 中興分社 18 92、10、00 00000元 陳自明 台中市第二 IO0000000 信用合作社 中興分社 19 92、10、00 00000元 陳自明 台中市第二 IO0000000 信用合作社 中興分社 20 92、10、00 00000元 陳自明 台中市第二 IO0000000 信用合作社 中興分社 21 92、11、00 00000元 陳自明 台中市第二 IO0000000 信用合作社 中興分社 22 92、11、00 00000元 陳自明 台中市第二 IO0000000 信用合作社 中興分社 23 92、11、00 00000元 陳自明 台中市第二 IO0000000 信用合作社 中興分社 24 92、8、6 38000元 陳自明 台中市第二 IO0000000 信用合作社 中興分社 25 92、8、00 00000元 陳自明 台中市第二 IO0000000 信用合作社 中興分社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