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0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理由欄二、內第十七行、第二頁第一行、第三行、第六行、第十行之「被害人廖靜秀」均應更正為「被害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