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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72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137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四七○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任職心情設計工作坊有限公司,負責該公司臺中駐區貨品之推廣、出貨及代收客戶所支付之應收帳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金額後,私自挪為己用而侵占入己;其又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間,基於上開同一概括犯意,連續於辦理附表二所示客戶之退貨事宜後,未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差額繳回公司,私自挪為己用而侵占入己。

二、證據:

㈠被告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吳義之指訴。

㈢卷附勞工保險卡、員工基本資料表、被告挪用公款明細表及切結書等。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另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貪慾圖便,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且被告事後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有和解書影本在卷可考,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賴恭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附表二
┌────┬────┬────┐   ┌────┬────┐
│時    間│客戶名稱│金    額│   │客戶名稱│金    額│
├────┼────┼────┤   ├────┼────┤
│民國95年│鴻大書局│新臺幣 (│   │大大    │969.50元│
│1月18日 │        │下同)1  │   ├────┼────┤
│        │        │萬4,584 │   │高明    │916.90元│
│        │        │元      │   ├────┼────┤
├────┼────┼────┤   │墊腳石  │1,212.01│
│同年2月 │瑞成書局│4萬740元│   │        │元      │
│25日    │        │(支票)  │   ├────┼────┤
├────┼────┼────┤   │豆豆龍  │114元   │
│同年3月 │水盒子  │6萬5,510│   ├────┼────┤
│16日    │        │元(支票)│   │友勝    │640.02元│
├────┼────┼────┤   ├────┼────┤
│同年3月 │大眾書局│6,426元 │   │大腳    │481元   │
│21日    │        │        │   ├────┼────┤
├────┼────┼────┤   │奕豪    │913.98元│
│同上    │正大號  │4萬5,290│   ├────┼────┤
│        │        │元 (支票│   │紅菱    │594元   │
│        │        │)       │   ├────┼────┤
├────┼────┼────┤   │岳林    │119.10元│
│同年4月1│建大書局│3萬4420 │   ├────┼────┤
│日      │        │元(支票)│   │晉士    │600元   │
├────┼────┼────┤   ├────┼────┤
│同年4月 │榮一書局│2萬8,110│   │建大    │2,804元 │
│13日    │        │元(支票)│   ├────┼────┤
├────┼────┼────┤   │榮一    │218元   │
│同年5月1│英星書局│2萬6,150│   ├────┼────┤
│日      │        │元      │   │正大號  │103元   │
├────┼────┼────┤   ├────┼────┤
│95年5月 │小叮噹書│2,430元 │   │金典頭份│4,132元 │
│24日前某│局      │        │   ├────┼────┤
│時      │        │        │   │同上    │450元   │
├────┼────┼────┤   ├────┼────┤
│同上    │保險套世│9,500元 │   │保險套世│1萬893.8│
│        │界      │        │   │界      │元      │
├────┼────┼────┤   └────┴────┘
│同上    │草莓公園│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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