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21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慧英簡源希陳慧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5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9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夫妻,被告於民國96 年2月16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136 號「甲味仙檳榔攤」,因向告訴人索取金錢遭拒絕,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四肢多處瘀青、肩頸瘀青、臀部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