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楊萬益

  • 被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5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554 號)及聲請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165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15、26、28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0年2 月間,與石鐵錚、余慶松(另案經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2年4 月10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1667號判決),共同於臺中市○○區○○路2 段51號18樓設立「金凱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凱鋒公司),由石鐵錚任實際負責人,余慶松為總經理,甲○○並自於91年3 月13日起登記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余慶松於90年8 月18日離職),石鐵錚、余慶松及金凱鋒公司僱用之廖軒甫、陳秋玲、林佳宏、吳佳樺、陳廷昇、張震生、陳永堂、葉逸夫(原名葉笎輔)、劉啟賢、李慧玲、蔡巧如(原名蔡佩玲)、黃惠蘭、王慧玲、劉璟紳(原名劉育成)、廖淑琴、陳昭吉、廖文志、陳泳華(原名陳佳偉)、陳沛麒(廖軒甫等人經本院分別以94年度訴字第2553、346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911判決)等公司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取他人財物,並恃以維生之犯意聯絡,明知金凱鋒公司並無實際之工作可資任職或仲介,仍利用無求職或社會經驗之學校畢業生、志願役退伍軍人與中年失業人士急於求職之心理,先在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等不特定報紙刊登徵聘「日盛科技」、「凱盛科技招聘儲備幹部、行政職員、倉管人員、總機櫃檯。工作地點:斗六科技工業區、斗南豐田工業區」、「祥錩興業(股)公司徵廠務會計、品管人員、倉管助理」、「中日研發生產製造商人事管理部徵儲備幹部、職員、倉管、總機、廠務助理」、「全峰科技公司應徵櫃檯行政」、「笙華科技公司應徵行政助理」、「金凱鋒公司徵行政人員、總機小姐、倉儲作業員」等求職訊息,或自行至人力銀行網站尋找並通知求職者,以上開訛稱虛有之職缺,誘使求職者至金凱鋒公司應徵,再於面試應徵者時,許以新臺幣(下同)每月2 萬餘元至3 萬餘元不等之固定薪俸,使應徵者卸除警覺心,繼之要求應徵者需購買金凱鋒公司廉價之產品,以示對公司之信心,若不購買公司產品或投資,公司將無法聘僱為員工。應徵者若購買公司產品,公司另有專門之業務人員得代求職者銷售,即可取回購物款項等語,詐騙應徵者,而以此手法,要求應徵者購買公司之調整型內衣、化妝品、精油等產品(每單位為38,850元),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程琇絹等人,為求得固定薪俸之工作,且因公司保證代銷所購產品,應無虞於購物款項之取回,因而陷於錯誤,受騙上當,分別以現金或刷卡交付1 萬元至31萬800 元不等之金錢(石鐵錚另於90年12月間,在臺中市○區○○街125 號及臺中市○區○○○路2 段105 號設立金風采國際美容顧問有限公司,以為金凱鋒公司之銷售門市,並供應徵者刷卡購買產品)以購買公司低價之產品。石鐵錚所僱用之張震生等公司成員俟程琇絹等應徵者已購買公司產品後,即告知程琇絹等人公司並無底薪,任職者之薪資均係採業務獎金制度,需自行銷售所購公司產品,或另推薦他人進入公司,始得取回購物款項,程琇絹等人因無法向外界銷售公司產品,致無法取得業務獎金之酬勞,生活無以為繼,不得已只得知難而退,或於得悉公司以此不法手段誘騙求職者,因不願同流合污,憤而離職,渠等即以此「假應徵、真詐財」之手法,重覆欺騙求職者,所得款項均依比例朋分花用,並均恃此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嗣經應徵者黃麗萍報警處理,警方於91年10月17日17時55分許,在上述金凱鋒公司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起訴書誤載為警方於92年1 月2 日下午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631 號A 棟4 樓之1 所扣得如附表三之物)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偵查起訴及聲請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程琇絹、邱春蘭、黃俊曄、董小玲、高榮華、劉九榕、陳莉蓁、呂佳昇、孫明豪、孫淑君、洪文譓、黃光宏、張秀蘭、施富美、蔡秋萍、羅賴旭、朱迎華、林庭云、陳月娥、黃瓊誼、連鳳娘、劉鳳珠、盧建評、鄭伊妤、黃婉玉、陳祉羽、莊建偉、李礿諮、廖婉君、謝秀雲、黃雅文、洪育裕、林育如、張見豪(係被害人洪惠玲之夫,與被害人洪惠玲同時至金凱鋒公司應徵而同時遭詐騙)、王鴻銘、楊子寬、盧盈媜、曾釋慕、呂梅凰、陳麗棋、葉靜宜、陳慧娟、紀怡琦、賴瑞珠、池慧玲、黃麗萍、黃燕珊、王銘桂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情節均屬相符,復與同案被告張震生、廖軒甫、劉啟賢、李慧玲、陳沛麒、蔡巧如、黃惠蘭、王慧玲、劉璟紳、吳佳樺、陳秋玲、林佳宏、廖淑琴、陳昭吉、廖文志、陳泳華、陳永堂、同案被告即證人陳靜慧、葉逸夫等人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另案中之供述(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徵才廣告影本在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證被告之自白與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足認定。 二、按刑法上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乃行為人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因而處分交付本人或第三人之財產予行為人。而現代化社會中,犯罪集團所施用之詐財手法固屬千變萬化,然基本犯罪原理,均係針對凡人有所慾求之心理弱點,逐步設局詐騙之。在求職者應徵工作時,資方既刊登廣告欲徵聘人員,當需提供一定之職缺,且勞資雙方洽談工作契約之過程,資方本應據實詳盡說明工作內容、薪資報酬如何計算等基本重要事項,使勞方得以具體衡量該項工作是否符合本身能力、意願,進而決定是否締約為僱傭人服勞務,如僱傭人根本未提供任何職缺,僅以應徵為手段,並以工作機會為誘餌,向求職者勸說需購買一定之產品,始能獲得工作,或未踐行上述告知義務,使求職者得為自身能力、意願之實際估量,即已有違職場常規,如進而誘使應徵者為成立工作契約而陷於錯誤,交付一定之財物,則該僱傭人之行為,即堪認係刑法上之施用詐術行為。本件被告擔任共同被告石鐵錚設立之「金凱鋒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共同被告石鐵錚以「金凱鋒公司」等名義先於報紙刊載內容不實之徵人廣告,誘使急於謀職者前往面試,再採分工方式,由部分公司成員誇飾公司之美麗遠景,另負責面試之職員即以工作機會為誘餌,要求應徵者需購買一定單位之公司產品,始得進入公司任職,復對求職者佯稱暫時購入公司產品僅係為通過職缺獲取之考核,求職者不需自行向外推銷公司產品,公司另有專門業務人員負責推廣銷售,短期間內即得取回付出購買公司產品之款項,使求職者無從具體評估自我是否有業務拓展之能力,即陷於錯誤,貿然購入產品而得以進入金凱鋒公司任職,但旋即發現,欲取回款項,仍須自行對外銷售已購入之公司產品,如無法售出,只得自行吸收損失,或取回產品自用,其仍係利用被害人急於謀求工作之心理弱點,逐步設局詐騙之,故本件被告與金凱鋒公司成員所為,乃典型「假應徵、真詐財」之詐欺犯罪行為,要堪認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仁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是按: ㈠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與共同被告石鐵錚等人共同詐欺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並無不利於被告。 ㈡本件被告附表一所示之期間先後多次詐欺之犯行,檢察官雖認被告之行為應構成常業詐欺罪,但新舊比較結果誤認應論以連續詐欺取財罪起訴,惟因共同被告石鐵錚等人業經以常業詐欺罪先後判處有罪在案,且被告確有與共同被告石鐵錚從事假應徵、真詐財業務,藉以獲取利益,經本院審核現有卷證結果,認為被告之行為應係構成常業詐欺罪,而非起訴書所稱之普通詐欺罪。而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將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刪除,但本件被告之犯罪之時間係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各次詐欺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若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數,計算結果,顯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論以一罪,較有利於被告。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74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但「犯罪在刑法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第7 點可資參照。故本案緩刑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共同被告石鐵錚等人所設立「金凱鋒公司」,而以前揭方式多次為詐欺行為,不僅詐騙被害人之行為時間極為緊接而密集,被害人且為數眾多,共同被告石鐵錚以縝密之公司組織為詐欺犯行,顯有完整的犯罪計劃與分工模式,並非因偶發性之需求而萌生詐欺犯意,而係反覆以同種類詐欺行為為目的,並以之為持續性、集團性、職業性之社會活動,皆屬常業犯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連續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本院基於社會基礎事實同一,爰予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與共同被告石鐵錚、張震生、陳永堂、葉逸夫、劉啟賢、李慧玲、蔡巧如、黃惠蘭、王慧玲、劉璟紳、廖淑琴、廖文志、陳泳華、廖軒甫、吳佳樺、陳秋玲、林佳宏、陳昭吉、陳沛麒、陳廷昇等公司成員間,就本件假應徵、真詐財之常業詐欺犯行,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檢察官聲請併案審理之事實(即96年度偵字第16596 號)與起訴事實相同,屬於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公訴人起訴書事實雖未敘及被告共同詐欺附表一編號48被害人王銘桂之犯行,然本院認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素行尚佳,其因積欠同案被告石鐵錚共計245 萬元未還(見94年度蒞字第1413 6號卷第123 、124 頁及95年度偵字第19554 號卷第26、29頁),而擔任金凱峰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並非本案之主事者,所得每月僅約2 萬元,並用以償還其積欠石鐵錚之債務,並未實際獲得鉅利,且其僅係擔任轉交詐欺所得款項予石鐵錚之工作,並非主要擔任實施上開詐欺行為(業據證人陳永堂、葉逸夫、徐聖祐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95年度偵字第19554 號卷第16、18、21、22頁』)之人,涉案情節尚非嚴重,自始至終坦承犯行,足見深切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有被告提出戶口名簿、診斷證明書在卷(見本院卷第74頁至第76頁)可按,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渠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至於被告上開犯行固於96年4 月24日前所犯,但其所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取財罪,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6款之罪,復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依法不得減刑,併此說明。 五、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報聘書及合約書、編號15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編號26所示之求職證明、編號28所示之應徵人員簽到本,均為共同被告石鐵錚所有供被告共同為「金凱鋒公司」從事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或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同案被告石鐵錚等人供述屬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六、至於扣案附表二編號2 至6 所示之一般資料、編號7 所示之員工薪資佣金收據、編號8 所示之員工團保名冊、編號9 所示之報到名單、編號10所示之員工帳號、編號11所示之出貨明細、編號12所示之團保名單、編號13所示之每日庫存明細表、編號14所示之員工團保名冊、編號16所示之名片明細、編號17所示之其他分類冊、編號18所示之出貨明細、編號19所示之申請團保資料、編號20所示之電話登記本、編號21所示之庫存帳冊、編號22所示之員工勞保卡、編號23所示之員工勞健保名冊、編號24、25所示之存證信函、編號27所示之履歷表、編號29所示之員工印章、編號30所示之員工身分證,及附表三(即警方於92年1 月2 日下午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63 1號A 棟4 樓之1 所扣得如附表三之物)所示之物,核與本件被告所涉犯詐欺犯行並無直接關聯性,雖亦於「金凱鋒公司」、「金風采公司」及「鑫寰宇公司」查獲而屬共同被告石鐵錚所有,但尚難認係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公訴人聲請本院宣告附表三所示之物,自有未洽,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0 條,刑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姓 名│遭詐騙日期 │面試及遊說購物│遭詐騙金額│ │ │ │ │者 │(新台幣)│ ├──┼───┼──────┼───────┼─────┤ │ 1 │程琇絹│90年09月間 │吳佳樺、廖軒甫│前往金凱峰│ │ │ │ │、黃惠蘭、劉璟│公司,刷卡│ │ │ │ │紳、陳廷昇 │35000元 │ ├──┼───┼──────┼───────┼─────┤ │ 2 │邱春蘭│90年09月間 │吳佳樺、廖軒甫│前往金凱峰│ │ │ │ │、黃惠蘭、劉璟│公司,刷卡│ │ │ │ │紳、陳廷昇 │35000元 │ ├──┼───┼──────┼───────┼─────┤ │ 3 │黃俊曄│90年09月下旬│陳金鳳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69000元 │ ├──┼───┼──────┼───────┼─────┤ │ 4 │高榮華│91年01月12日│林佳宏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付現│ │ │ │ │ │77700元 │ ├──┼───┼──────┼───────┼─────┤ │ 5 │劉九榕│91年03月15日│張震生、陳廷昇│前往金凱峰│ │ │ │ │、王慧玲 │公司,刷卡│ │ │ │ │ │155400元 │ ├──┼───┼──────┼───────┼─────┤ │ 6 │陳莉蓁│91年03月26日│黃惠蘭、劉璟紳│前往金凱峰│ │ │(陳孟│ │、廖軒甫 │公司,刷卡│ │ │怡) │ │ │130200元 │ ├──┼───┼──────┼───────┼─────┤ │ 7 │呂佳昇│91年03月28日│陳協理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19000元 │ ├──┼───┼──────┼───────┼─────┤ │ 8 │孫明豪│91年04月22日│吳佳樺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91350元 │ ├──┼───┼──────┼───────┼─────┤ │ 9 │孫淑君│91年04月23日│陳昭吉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10 │洪文譓│91年05月10日│陳昭吉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52500元 │ ├──┼───┼──────┼───────┼─────┤ │ 11 │黃光宏│91年05月18日│陳廷昇、陳昭吉│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付現│ │ │ │ │ │38850元 │ ├──┼───┼──────┼───────┼─────┤ │ 12 │張秀蘭│91年05月30日│張震生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13 │施富美│91年07月03日│王之含、陳泳華│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116550元 │ ├──┼───┼──────┼───────┼─────┤ │ 14 │蔡秋萍│91年07月12日│葉逸夫、林佳宏│前往金凱峰│ │ │ │ │、吳佳樺 │公司,付現│ │ │ │ │ │10000元 │ ├──┼───┼──────┼───────┼─────┤ │ 15 │羅賴旭│91年07月16日│陳秋玲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12000元 │ ├──┼───┼──────┼───────┼─────┤ │ 16 │朱迎華│91年07月19日│張震生、陳泳華│前往金凱峰│ │ │ │ │、陳廷昇 │公司,刷卡│ │ │ │ │ │106000元 │ ├──┼───┼──────┼───────┼─────┤ │ 17 │林庭云│91年07月21日│吳佳樺、陳永堂│前往金凱峰│ │ │ │ │、葉逸夫 │公司,刷卡│ │ │ │ │ │58700元及 │ │ │ │ │ │付現19000 │ │ │ │ │ │元,合計77│ │ │ │ │ │700元 │ ├──┼───┼──────┼───────┼─────┤ │ 18 │陳月娥│91年07月24日│廖文志、陳昭吉│前往金凱峰│ │ │ │91年07月25日│、吳佳樺、廖軒│公司,刷卡│ │ │ │ │甫 │合計310800│ │ │ │ │ │元 │ ├──┼───┼──────┼───────┼─────┤ │ 19 │黃瓊誼│91年07月28日│徐聖祐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77700元 │ ├──┼───┼──────┼───────┼─────┤ │ 20 │連鳳娘│91年08月02日│陳沛麒 │前往金凱峰│ │ │ │91年08月06日│ │公司,刷卡│ │ │ │91年08月07日│ │合計116550│ │ │ │91年08月14日│ │元 │ ├──┼───┼──────┼───────┼─────┤ │ 21 │劉鳳珠│91年08月06日│陳金鳳、王月雲│前往金凱峰│ │ │ │ │、葉逸夫、吳佳│公司,刷卡│ │ │ │ │樺 │77700元 │ ├──┼───┼──────┼───────┼─────┤ │ 22 │盧建評│91年08月12日│黃惠蘭、劉璟紳│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233100元 │ ├──┼───┼──────┼───────┼─────┤ │ 23 │鄭伊妤│91年08月14日│黃鐙毅、陳靜儀│前往金凱峰│ │ │ │91年08月16日│、黃俊翔 │公司,刷卡│ │ │ │ │ │合計38850 │ │ │ │ │ │元 │ ├──┼───┼──────┼───────┼─────┤ │ 24 │黃婉玉│91年08月20日│張紫雲、黃鐙毅│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25 │陳祉羽│91年08月23日│吳佳樺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付現│ │ │ │ │ │38850元 │ ├──┼───┼──────┼───────┼─────┤ │ 26 │莊建偉│91年08月23日│陳俊翔、黃惠蘭│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27 │李礿諮│91年08月27日│陳昭吉、游晉昂│前往金凱峰│ │ │ │ │、劉啟賢 │公司,刷卡│ │ │ │ │ │155400元 │ ├──┼───┼──────┼───────┼─────┤ │ 28 │廖婉君│91年08月28日│陳沛麒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29 │謝秀雲│91年08月29日│葉逸夫、廖軒甫│前往金凱峰│ │ │ │ │、紀立恆、劉啟│公司,付現│ │ │ │ │賢、陳靜慧 │38850元 │ ├──┼───┼──────┼───────┼─────┤ │ 30 │黃雅文│91年08月30日│陳永堂、林佳宏│前往金風采│ │ │ │ │、王慧玲 │公司,刷卡│ │ │ │ │ │77700元 │ ├──┼───┼──────┼───────┼─────┤ │ 31 │洪育裕│91年09月02日│劉璟紳 │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105610元 │ ├──┼───┼──────┼───────┼─────┤ │ 32 │林育如│91年09月06日│陳沛麒 │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33 │張見豪│91年09月10日│陳永堂、林佳宏│前往金凱峰│ │ │ │ │、廖淑琴 │公司,刷卡│ │ │ │ │ │77700元 │ ├──┼───┼──────┼───────┼─────┤ │ 34 │洪惠玲│91年09月10日│陳永堂、林佳宏│前往金風采│ │ │ │ │、廖淑琴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35 │王鴻銘│91年09月11日│黃惠蘭、劉璟紳│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77000元 │ ├──┼───┼──────┼───────┼─────┤ │ 36 │楊子寬│91年09月17日│林佳宏、蔡巧如│前往金風采│ │ │ │91年09月18日│、吳佳樺、廖淑│公司刷卡合│ │ │ │ │琴 │計116550元│ ├──┼───┼──────┼───────┼─────┤ │ 37 │盧盈媜│91年09月20日│王慧玲、林佳宏│前往金風采│ │ │(盧文│ │、姜淑惠 │公司,刷卡│ │ │英) │ │ │89000元 │ ├──┼───┼──────┼───────┼─────┤ │ 38 │曾釋慕│91年09月24日│廖文志、郭芳蘭│前往金凱峰│ │ │ │ │、陳昭吉、黃惠│公司,付現│ │ │ │ │蘭 │155400元 │ ├──┼───┼──────┼───────┼─────┤ │ 39 │呂梅凰│91年09月24日│王麗冠、陳昭吉│前往金風采│ │ │ │ │、廖文志 │公司,刷卡│ │ │ │ │ │47500元, │ │ │ │ │ │付現29500 │ │ │ │ │ │元,合計77│ │ │ │ │ │700元 │ ├──┼───┼──────┼───────┼─────┤ │ 40 │陳麗棋│91年09月26日│廖文志、陳昭吉│前往金風采│ │ │ │91年09月27日│、陳秋玲、李慧│公司,刷卡│ │ │ │ │玲 │合計77700 │ │ │ │ │ │元 │ ├──┼───┼──────┼───────┼─────┤ │ 41 │葉靜宜│91年09月27日│陳永堂、林佳宏│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155400元 │ ├──┼───┼──────┼───────┼─────┤ │ 42 │陳慧娟│91年09月間 │王麗冠、廖文志│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155400元 │ ├──┼───┼──────┼───────┼─────┤ │ 43 │紀怡琦│91年10月04日│黃惠蘭 │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30000元 │ ├──┼───┼──────┼───────┼─────┤ │ 44 │賴瑞珠│91年10月07日│劉璟紳、黃惠蘭│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77700元 │ ├──┼───┼──────┼───────┼─────┤ │ 45 │池慧玲│91年10月07日│陳昭吉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38850元 │ ├──┼───┼──────┼───────┼─────┤ │ 46 │黃麗萍│91年10月12日│陳永堂、廖淑琴│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40000元 │ ├──┼───┼──────┼───────┼─────┤ │ 47 │黃燕珊│91年10月17日│黃惠蘭 │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155400元 │ ├──┼───┼──────┼───────┼─────┤ │ 48 │王銘桂│91年11月01日│張震生 │前往金風采│ │ │ │ │ │公司,刷卡│ │ │ │ │ │19845元 │ ├──┼───┼──────┼───────┼─────┤ │ 49 │董小玲│91年11月08日│吳佳樺 │前往金凱峰│ │ │ │ │ │公司,刷卡│ │ │ │ │ │60900元 │ └──┴───┴──────┴───────┴─────┘ 附表二:金凱峰公司查扣物品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或持有人 │ ├──┼────────┼────┼──────────┤ │ 1 │報聘書、合約書 │3包 │廖軒輔、陳永堂 │ ├──┼────────┼────┼──────────┤ │ 2 │一般資料 │4包 │廖軒輔、陳永堂 │ ├──┼────────┼────┼──────────┤ │ 3 │一般資料 │1包 │葉芫輔 │ ├──┼────────┼────┼──────────┤ │ 4 │一般資料 │1包 │游晉昂 │ ├──┼────────┼────┼──────────┤ │ 5 │一般資料 │3包 │蔡巧如 │ ├──┼────────┼────┼──────────┤ │ 6 │一般資料 │1包 │陳昭吉 │ ├──┼────────┼────┼──────────┤ │ 7 │員工薪資佣金收據│1本 │陳靜慧 │ ├──┼────────┼────┼──────────┤ │ 8 │員工團保名單 │1本 │陳靜慧 │ │ │ │ │ │ ├──┼────────┼────┼──────────┤ │ 9 │報到名單 │1本 │陳靜慧 │ ├──┼────────┼────┼──────────┤ │ 10 │員工帳號 │1份 │陳靜慧 │ ├──┼────────┼────┼──────────┤ │ 11 │出貨明細 │1本 │陳靜慧 │ ├──┼────────┼────┼──────────┤ │ 12 │團保名單 │1袋 │陳靜慧 │ ├──┼────────┼────┼──────────┤ │ 13 │每日庫存明細單 │1本 │陳靜慧 │ ├──┼────────┼────┼──────────┤ │ 14 │員工團保名冊 │1本 │陳靜慧 │ ├──┼────────┼────┼──────────┤ │ 15 │應徵人員簽到本 │1本 │陳靜慧 │ ├──┼────────┼────┼──────────┤ │ 16 │名片明細 │1本 │陳靜慧 │ ├──┼────────┼────┼──────────┤ │ 17 │其他分類冊 │1本 │陳靜慧 │ ├──┼────────┼────┼──────────┤ │ 18 │出貨明細 │1本 │陳靜慧 │ ├──┼────────┼────┼──────────┤ │ 19 │申請團保資料 │1本 │陳靜慧 │ ├──┼────────┼────┼──────────┤ │ 20 │電話登記本 │1袋 │陳靜慧 │ ├──┼────────┼────┼──────────┤ │ 21 │庫存帳冊 │1本 │陳靜慧 │ ├──┼────────┼────┼──────────┤ │ 22 │員工勞保卡 │1袋 │陳靜慧 │ ├──┼────────┼────┼──────────┤ │ 23 │員工勞健保名冊 │1本 │陳靜慧 │ ├──┼────────┼────┼──────────┤ │ 24 │池慧玲存證信函 │1封 │陳靜慧 │ ├──┼────────┼────┼──────────┤ │ 25 │黃麗萍存證信函 │1封 │陳靜慧 │ ├──┼────────┼────┼──────────┤ │ 26 │求職證明 │1張 │陳靜慧 │ ├──┼────────┼────┼──────────┤ │ 27 │陳嬿妃履歷表 │1張 │陳靜慧 │ ├──┼────────┼────┼──────────┤ │ 28 │應徵人員簽到本 │1本 │陳靜慧 │ ├──┼────────┼────┼──────────┤ │ 29 │員工印章 │1袋 │陳靜慧 │ ├──┼────────┼────┼──────────┤ │ 30 │員工身分證 │1袋 │陳靜慧 │ └──┴────────┴────┴──────────┘ 附表三:露詩丹娜公司查扣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所有人│ 備 註│ │ │ │ │ │或持有│ │ │ │ │ │ │人 │ │ ├──┼────────┼──┼──┼───┼──────┤ │ 1 │年度薪資獎金簽領│張 │72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表 │ │ │ │ │ ├──┼────────┼──┼──┼───┼──────┤ │ 2 │薪資分配表 │張 │17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 │ │ │ │ ├──┼────────┼──┼──┼───┼──────┤ │ 3 │公司產品表 │冊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4 │員工保險申請表 │張 │2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5 │華南銀行刷卡對帳│張 │72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單 │ │ │ │ │ ├──┼────────┼──┼──┼───┼──────┤ │ 6 │信用卡刷卡機 │組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7 │產品訂購單 │冊 │9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8 │91年度帳冊 │冊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9 │人員簽到表 │張 │30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10 │信用卡簽帳單 │張 │22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11 │存證信函 │封 │44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12 │新進人員履歷表 │冊 │6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13 │委託書 │冊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14 │自願購買申請書 │冊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15 │切結書 │冊 │2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16 │報聘合約書 │本 │97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17 │空白合約書 │綑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18 │空白合約書 │綑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19 │刊登平面廣告文稿│冊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20 │報紙、夾報廣告 │冊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21 │手動信用刷卡機 │台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22 │四樓分配表 │張 │2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23 │標準型內衣 │件 │6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24 │無縫型內衣 │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25 │夢幻型內衣 │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26 │活化柔軟化妝水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27 │淨化黃金洗顏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28 │人參按摩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29 │親膚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30 │柔敏潔膚膠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31 │護膚保濕日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32 │護膚保濕夜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33 │淨化斑點精華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34 │防曬美白精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35 │液晶白精萃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36 │液晶修護精華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37 │活膚膠原乳液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38 │活膚白面膜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39 │香檳美容瘦身組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40 │左旋C+E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41 │養生素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42 │水解蛋白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43 │纖美素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44 │蠶絲蛋白精華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45 │紫根精華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46 │天然護理面膜 │盒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47 │紫根E油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48 │深層卸妝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49 │勻紅粉凝膠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50 │清爽潤膚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51 │紫根胎盤面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52 │細胞水合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53 │活細胞精華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54 │淨化抗皺眼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55 │絲寶礦面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56 │活細胞美容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57 │深層去角質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58 │賦活膚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59 │淨化調理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60 │活膚按摩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61 │神釆精華液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62 │神釆護眼凝膠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63 │隔離粉底霜 │瓶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64 │在職課稅 │本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 65 │公司簡介 │本 │1 │廖軒甫│露詩丹娜公司│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