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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9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1樓之1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九六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