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2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29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翔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呂芳川
- 被告
- 丁○○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調偵字第二八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乙○○前於民國九十年一月間,受案外人玖貳壹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貳壹公司)籌備處委託製作「臺糖臺中縣潭子鄉新興社區開發計畫可行性評估」,玖貳壹公司於九十年五月九日成立後,即委託案外人龍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撰寫「潭子鄉聚興家園重建開發計畫」(以下簡稱「開發計畫」)之開發計畫書,由告訴人於九十一年二月間,依據相關作業規範獨力著作,並提供「潭子鄉聚興家園重建開發計畫」內所附之建築配置圖(以下簡稱「計畫建築配置圖」)由臺中縣建築師公會審核工程經費,並將該配置圖說等,由臺中縣政府審核售價。嗣玖貳壹公司因財務問題無法繼續興建,該開發計畫乃由被告翔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公司)接手,被告丁○○為被告公司之董事兼總工程師,被告丙○○係被告公司董事,於九十二年八月間,前至告訴人之建築師事務所聽取告訴人解說「潭子鄉聚興家園重建開發計畫」事項,並收受含有該開發計畫建築配置圖之施工圖二份後,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底前某日,與建築師即被告甲○○,共同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聯絡,均明知「計畫建築配置圖」為告訴人所享有著作權之著作,未得告訴人之授權或許可,僅將該配置圖稍加修改後,即抄襲該全區配置圖該計畫第一期工程範圍、街廓大小、街廓內戶數、社區○道路位置尺寸、建築物朝向、建築物尺寸、前後院尺寸、開發總戶數、公共設施位置圖等設計,而加以使用,因認被告三人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公司涉犯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檢察官認被告三人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公司涉犯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罪嫌,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即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與被告三人及被告公司達成和解,並撤回本件告訴,有該撤回告訴狀在卷足憑,爰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