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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如玲童淑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4658號

公訴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玉琴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叄包(含袋共重壹公克)、MDMA(含袋重零點伍公克)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於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出所,復因施用毒品經本院以九十四年訴字第四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及有期徒刑三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始接續執行完畢,且於九十六年間因施用毒品經本院豐原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尚未執行,仍不知悔改,基於接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九十六年七月初某日起至九十六年八月八月止,同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並在台中縣東勢鎮○○里○鄰○○路永盛巷一0三號住處,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管)內吸食之方式,多次接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九十六年八月九日早上十時二十分許,在台中縣東勢鎮○○里○鄰○○路永盛巷一六九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含袋重一公克)及MDMA一包(含袋重0點五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陳如玲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陳如玲

法 官 童淑芬

                   書記官 童淑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65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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