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 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易字第 5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8871 號、96年度偵字第4537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1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乙○○故買贓物(電纜線部分),共伍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各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故買贓物(腳踏車部分),處拘役拾日,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且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命令後壹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在臺中縣大里市○○路491號經營「全通企業社」, 從事資源回收工作。其明知下列物品均為他人因財產犯罪所得之贓物,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各別犯意,先後於: ㈠民國95年8月5日10時10分後之某時(起訴書誤載為95年3月 間某日),在上開「全通企業社」,明知某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持往販售之電纜線1批(含8mm*3c10公尺、8mm*2c15 公尺、5.5mm*3c7公尺、5.5mm20公尺、2mm*2c15公尺、22平方5公尺)均屬贓物(該批電纜線原為張恭河所有,於95年8月5日10時10分,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與立新2街口工地失竊),仍以不詳價格予以收購,而故買贓物。 ㈡95年12月9日11時30分後之某時(起訴書誤載為95年3月間某日),在前揭「全通企業社」,明知某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所持往販售之捷安特牌腳踏車1輛係屬贓物(該腳踏車原為 李仁方所有,於95年12月9日11時30分,在臺中縣大里市○ ○路與大明路口大買家失竊),仍以新台幣(下同)150元 之價格予以收購,而故買贓物。 ㈢95年11月18日9時許,在上述「全通企業社」,明知甲○○ (所犯竊盜罪部分,業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判處有期徒刑1年)所持往販售之電纜線12公斤為贓物(該 批電纜線原為慶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於95年11月18日8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村路20號失竊),仍以700元至 800元之價格予以收購,而故買贓物。 ㈣95年12月6日10時20分許,在前開「全通企業社」,明知甲 ○○所持往販售之電纜線50公斤為贓物(該批電纜線原為慶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於95年12月6日10時許,在臺中 縣大里市○村路20號失竊),仍以700元至800元之價格予以收購,而故買贓物。 ㈤95年12月8日9時20分許,在上揭「全通企業社」,明知甲○○所持往販售之電纜線55.9公斤及抽水馬達1個均屬贓物( 該批電纜線及抽水馬達原為慶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於95年12月8日8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村路20號失竊),仍以400元至500元之價格予以收購,而故買贓物。 ㈥95年12月21日8時40分許,在前述「全通企業社」,明知甲 ○○所持往販售之電纜線24.9公斤為贓物(該批電纜線原為慶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於95年12月21日8時許,在臺 中縣大里市○村路20號失竊),仍以350元之價格予以收購 ,而故買贓物。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49條第2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乙○○本案犯罪時間均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皆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刑期2分之1。 ㈡依被告與公訴檢察官之協商內容,其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且收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命令後1個月內,向公庫 支付5萬元(違反者依法得撤銷緩刑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12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