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3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易字第536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偵字第23586號),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
容:
一、主 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肆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伍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二十時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與信義街口,向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奶媽」之成年女子,以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代價購得並進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檢體編號:Z0000000號,驗餘淨重0.00四九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檢體編號:Z0000000號,驗餘淨重0.0一五九公克)。嗣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二十三時五十二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五十巷四十八號,因行跡可疑為員警攔檢而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二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上開筆錄正本核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