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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68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蔡建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26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弄28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5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之起訴書中犯罪事實欄一第五行之「將其所收取」應補充為「於96年5月中旬,將其所收取」;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內,應補充「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之記載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6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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