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3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清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348號

聲請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5992號)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玻璃管壹支、燈泡壹個、吸管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鈞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34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