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3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1348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5992號)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玻璃管壹支、燈泡壹個、吸管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