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7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2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裁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及減刑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