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判字第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判字第5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臺中縣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
- 代表人
- 許文章
- 代理人
- 陳坤榮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96年度聲判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如附件之抗告狀所載。
二、按原審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96年度上聲議字第55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院於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聲判字第51號裁定其聲請無理由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規定,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不得抗告,雖本院上開裁定誤載「得抗告」,要不能影響法律之明文規定,是以,本件聲請人對於該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依首開說明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