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一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標準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