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十三號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5所載。附表編號2、3之犯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又附表編號4、5之犯罪所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