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附表所示之刑,復經本院以九十四年聲字第五○○五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