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9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犯罪期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附表編號3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雖不予減刑,仍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