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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9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9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犯罪期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附表編號3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雖不予減刑,仍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9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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