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3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東易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麗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東易營造有限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東易營造有限公司因於88年5月27日迄至89年3月間止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140號判處有罰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