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各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所犯之數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聲字第44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在案,茲以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法聲請就附表編號1之罪予以減刑,並與不合於減刑規定之附表編號2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卷證,本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之罪予以減刑部分,於法相合,應依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又本件受刑人所受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之前所犯,本件受刑人減刑後之應執行刑,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之。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44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有上開裁定影本1份在卷可查,爰參酌本件減刑程度,定本件受刑人減刑後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3月。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8年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 │ 犯罪日期 │ 93年3月1日 │ 93年3月14日 │ ├──┬───┼──────────────┼──────────────┤ │ 偵 │機 關│ 臺中地檢署 │ 臺中地檢署 │ │ 查 ├───┼──────────────┼──────────────┤ │ 案 │案 號│ 93年毒偵字第1154號 │ 93年偵字第5918號 │ │ 號 │ │ │ │ ├──┼───┼──────────────┼──────────────┤ │ 最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後 ├───┼──────────────┼──────────────┤ │ 事 │案 號│ 93年訴字第1114號 │ 93年上訴字第1821號 │ │ 實 ├───┼──────────────┼──────────────┤ │ 審 │判 決│ 93年6月1日 │ 94年1月31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確 ├───┼──────────────┼──────────────┤ │ 定 │案 號│ 93年訴字第1114號 │ 93年上訴字第1821號 │ │ 日 ├───┼──────────────┼──────────────┤ │ 期 │日 期│ 93年7月5日 │ 94年4月14日 │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予減刑 │ │96年罪犯減刑│ │(依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規 │ │條例 │ │定) │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6月。 │ 維持有期徒刑8年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