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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7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附表編號2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所犯附表編號3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並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恐嚇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聲字第22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7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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