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98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準強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準強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並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準強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後段、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