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罪,經本院於96年7月6日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987號判處拘役40日,並於96年7月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期間,在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