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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4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之罪,經本院於96年7月6日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987號判處拘役40日,並於96年7月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期間,在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鍾小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4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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