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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198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丁智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中交簡字第19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撤緩偵字第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駕駛車號VW-6959號自小客車離開,欲返回其住處。嗣於95年8月8日上午9時26分,在臺中市○○區○○路與大墩七街口,因與李俊育發生擦撞」,應補充為「駕駛車號VW-6959號自小客車離開,返回其位於臺中市○○○○街住處。嗣於95年8月8日上午某時,又駕駛上開自小客車自該住處出發,旋於同日上午9時26分,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大墩7街口時,因與騎乘輕型機車之李俊育發生擦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丁智慧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交簡字第198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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