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0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橋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即受刑人
- 代表人
- 林紹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橋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橋泰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因犯廢棄物清理法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97號判處罰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