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3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至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 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至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至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未符合必要安全設備,致生死亡職業災害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勞安簡字第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二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未符合必要安全設備,致生死亡職業災害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受刑人至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減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 │ ├───────┼─────────────┼─────────────┼─────────────┤ │ 罪 名 │未符合必要安全設備,致生死│ │ │ │ │亡職業災害罪 │ │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 │ ├───────┼─────────────┼─────────────┼─────────────┤ │ 所 犯 法 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 │ │ │ │ │、第2項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0日 │ │ │ ├──┬────┼─────────────┼─────────────┼─────────────┤ │偵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機關├────┼─────────────┼─────────────┼─────────────┤ │案號│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1032號 │ │ │ ├──┼────┼─────────────┼─────────────┼─────────────┤ │最後│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事實├────┼─────────────┼─────────────┼─────────────┤ │審 │ 案 號 │96年度中勞安簡字第1號 │ │ │ │ ├────┼─────────────┼─────────────┼─────────────┤ │ │判決日期│96年6月23日 │ │ │ ├──┼────┼─────────────┼─────────────┼─────────────┤ │確定│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判決├────┼─────────────┼─────────────┼─────────────┤ │ │ 案 號 │96年度中勞安簡字第1號 │ │ │ │ ├────┼─────────────┼─────────────┼─────────────┤ │ │確定日期│96年7月23日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 │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附 註│臺中地檢96年度罰執字第575 │ │ │ │ │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