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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0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0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2月28日至94年12月29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864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78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俊誠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0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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