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七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中旬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一日止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三七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刪除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