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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0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0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七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中旬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一日止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三七八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刪除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08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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