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9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1、2、3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31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已減刑之犯罪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