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犯罪期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本件受刑人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雖不得減刑,仍依同條例11條規定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併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