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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7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三行關於「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部分更正為「有期徒刑拾月,減為」;理由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更正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三行關於「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部分,應更正為「有期徒刑拾月,減為」;理由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應更正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2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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