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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黃家慧黃家慧

  • 當事人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18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律師 陳清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867號、96年度偵字第10077、10765號),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家慧 書記官 陳靖騰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係址設臺中市○區○○路237號5樓之2金順豐有限 公司(下稱金順豐公司)負責人,金順豐公司之設立資本額登記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詎乙○○明知其出資 之股款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為能順利取得金順豐公司之設立登記,先行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7日,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以金順豐 公司籌備處之名義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入 向他人借貸之現金100萬元,再以該銀行存摺交予不知情 之張明哲會計師,由張明哲會計師於94年10月8日據以製 作查核報告書,簽證認定金順豐公司已收足股東應繳之股款,再持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而於同年10月13日完成金順豐公司設立登記。期間前開公司資本額100萬元,則於同年10月11日,由乙○○以現金提領 的方式,自上揭籌備處帳戶全數提領一空,用以償還向他人之借款,而未實際繳納股款。 (二)緣甲○○於94年10月間,邀集乙○○共同設立上開金順豐公司,並由乙○○擔任公司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指之商業負責人。詎乙○○、甲○○(另行審結)為提高公司之營業銷售額,以方便向銀行申辦貸款,明知金順豐公司並未實際經營業務,與中日鞋業有限公司、柏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城兆建設有限公司、鳳庭國際有限公司,亦無生意往來,未實際銷貨與上開公司,竟與陳隆興(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基於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而自94年10、11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均將金順豐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交予陳 隆興,由陳隆興將該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交由黃賀堂(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再轉交黃彬(由檢察官另行偵查),在不詳地點,連續填製銷售金額不實之金順豐公司之統一發票,而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計不實填載銷售予中日公司之金額達142萬5千元,銷售予柏聯公司之金額達145萬元,銷售予城兆公司之金額達444萬2,512元,銷售予 鳳庭公司之金額達23萬3,600元,並交付上開公司作為進 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連續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達37萬7,556元。 三、處罰條文: 公司法第9條第1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 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42條第2項、第3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 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 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陳靖騰 法 官 黃家慧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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