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0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五四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一編號一①、二①、三、四,附表二編號一至五、六①、七①、八①、九①、十一所示「偽造署押」欄偽造之署押、附表一、二所示「發卡銀行及卡號」欄之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署押、附表三編號四、附表四編號二、三所示之「偽造署押欄」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又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一編號一②③、二②、五,附表二編號六②、七②、八②、九②所示「偽造署押」欄偽造之署押及印文,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署押」欄偽造之署押及印文、「發卡銀行及卡號」欄之信用卡背面偽造之署押、附表三編號四、附表四編號二、三所示之「偽造署押欄」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因仲介丁○○購買房屋而認識丁○○,並進而取得丁○○及其妻丙○○之身分證、存摺、印章、勞工保險卡等相關資料,詎甲○○於取得上開證件後,竟未經甲○○及丙○○之同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起,竟將丁○○及丙○○上開身分證件及勞工保險卡等相關資料加以複印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甲○○先連續冒用丁○○名義,在臺中市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及冒用丙○○名義,向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申辦信用卡,並連續填寫丁○○、丙○○之基本資料,並在各該申請書「正卡申請人正楷親筆簽名」欄,連續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丁○○」及「丙○○」之署押及印文後,偽造用以表示係由丁○○及丙○○本人向如附表一、二所示銀行所發行信用卡之意思之私文書,再交予如附表一、二所示銀行之承辦人員用以申請信用卡而行使,致上開銀行之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分別以「丁○○」名義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信用卡各一張,及以「丙○○」名義核發如附表二所示信用卡及現金卡各一張(詳細發卡銀行及卡號、申請日期、偽造文書名稱及偽造署押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丁○○及丙○○之權益,及各該銀行對於信用卡及現金卡之核發、徵信、刷卡、預借現金帳務管理之正確性。(下稱犯罪事實一)。 (二)、嗣上開銀行依前開申請書所載之地址寄發上開信用卡由甲○○領取收執,甲○○即承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上開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分別偽簽「丁○○」(起訴書誤載為「甲○○」)、「SU TZU CHENG」及「丙○○」、LAN」之署名,用以表示丁○○及丙○○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於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消費日期,持上開銀行所核發之信用卡佯稱係「丁○○」、「丙○○」本人刷卡簽帳之詐術,使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消費明細欄內之特約商店誤認係丁○○及丙○○本人持卡消費,而同意甲○○持上開銀行信用卡消費,並以信用卡處理機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確認刷卡,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於接獲該筆刷卡消費資訊後,亦誤以為係丁○○及丙○○親自持卡消費,透過該商家之刷卡處理機,列印簽帳單,甲○○即在該簽帳單之「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SU TZU CHENG」(即丁○○)、「丙○○」、「LAN」(即丙○○)之署名,而偽造完成表彰係由丁○○及丙○○刷卡購買,性質上屬於私文書之簽帳單,甲○○再將偽造之簽帳單交給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主張確認係以上開刷卡方式支付價款之意思,而行使該偽造之簽帳單私文書,該特約商店之成年店員則將甲○○所詐購之財物交付之,而詐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財物【冒用丁○○部分,共新臺幣(下同)八萬八千零四十六元,丙○○部分,共二十萬三千一百八十元,合計共二十九萬一千二百二十六元,詳細刷卡消費之信用卡、日期、消費明細、金額及偽造署押均詳如附表三、四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丁○○、丙○○之權益及各該特約商店、發卡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下稱犯罪事實二) (三)、甲○○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五、六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五、六所示之銀行信用卡及現金卡,分別在如附表五、六所示銀行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ATM機臺,輸入該信用卡及現金卡預借現金密碼,而以此不正方法,先後預借如附五、六所示之現金,致使該ATM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由該自動付款機預借現金予甲○○,均足以生損害於丁○○、丙○○之權益及各該發卡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及各該銀行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丁○○部分,共三十六萬七千四百二十五元,丙○○部分,共六十三萬七千四百四十七元,合計共一百萬四千八百七十二元,詳細使用之信用卡及現金卡、預借日期、明細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五、六所示,下稱犯罪事實三) 二、甲○○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未經丁○○、丙○○之同意,連續冒用丁○○、丙○○之名義,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一②③、二至五及附表二編號六②、七②、八②、九②所示之日期連續向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六至九所示之銀行申辦通信貸款或信用卡餘額代償,並於如附表一編號一②③、二至五及附表二編號六②、七②、八②、九②所示之各該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或餘額代償申請書等,偽填丁○○及丙○○之年籍資料,並偽造「丁○○」、「丙○○」之署押,並檢附丁○○、丙○○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資料,用以表示係丁○○、丙○○本人向上開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意思之私文書而行使之(其中附表一編號二①、三、五係於同一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請通信貸款或餘額代償),並於上開銀行貸款申請書填具將款項分別核撥入丁○○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0號 )、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 000000000000號)(起訴書就同帳號另誤載 為丙○○富邦銀行帳戶),致各該金融機構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而核撥貸款至甲○○指定之丁○○及丙○○前開帳戶或代償甲○○所指定之信用卡債務餘額(丁○○部分,共八十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元,丙○○部分,共四十五萬四千一百八十一元,合計共一百二十八萬五千九百七十一元),足以生損害於丁○○、丙○○本人之利益及各該金融機構對於貸款核撥及金融管理之正確性。(下稱犯罪事實四)。 (二)、甲○○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持原先即持有「犯罪事實四」所載之丁○○玉山銀行帳戶及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連續於如附表七所示之日期,在臺中市某地向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插入上開提款卡,並輸入該提款卡密碼使用之不正方法,使該自動提款機設備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誤判為係持卡人本人或得持卡人同意,而由該自動付款機設備給付現金予甲○○(丁○○部分,共二十五萬八千四百元,丙○○部分,共二十萬五千五百元,合計共四十六萬三千九百元),足以生損害於丁○○、丙○○及玉山銀行與中國信託銀行之利益及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下稱犯罪事實五) 二、案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小訓(起訴書誤載為乙○○,下稱證人黃小訓)、丁○○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一)按告訴代理人之指訴如係就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知覺、體驗事實陳述時,即居於證人之地位,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其具結,使告訴代理人知悉其有據實陳述之義務,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該供述證據始具證據能力,如未踐行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依法自不得作為證據。此有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一號、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六四四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本件證人黃小訓、丁○○於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因檢察官未當庭命其具結,依前開說明,應無證據能力。 二、證人丙○○於偵查中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依其文義之形式解釋,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非顯不可信者,得為證據。然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已採納英美之傳聞法則,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其本質屬傳聞證據,依傳聞法則,原無證據能力,係因立法者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為由,而例外設定其具備非顯不可信之要件時,得為證據。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是否具備非顯不可信之要件而具有證據能力,法院應就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及在檢察官面前所為陳述之外部附隨之環境或條件,比較判斷之。(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0六九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係屬有證據能力,但為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當事人對於詰問權既有處分之權能,則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八七○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證人丙○○於偵查中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既經檢察官先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由證人丙○○簽署結文後,再由檢察官詢問,筆錄末並經證人丙○○閱覽無訛後簽名,故就筆錄製作之客觀情況觀之,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復於審理中到庭結證行交互詰問,以供被告甲○○行使在場權、對質權、詰問權及詢問權,用以確保被告蘇建嘉之反對詰問權,則被告甲○○就證人丙○○之證言之反對詰問權,已經確保,證人丙○○於偵查中之結證供述,已補正為完足之證據。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及前揭判決意旨之說明,自得為證據。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此係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另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一般均有會計等人員校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能力;又與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同具有可信性之官方公報、統計表、體育紀錄、學術論文及家譜等文書,除非均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基於同一理由,亦應具有證據能力。是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共十四份、現金卡申請書一份、貸款申請書四份、代償申請書二份、渣打銀行餘額代償/現金貸款預先作業授權同意書一份,及如附表三編號四、附表四編號二、三之簽帳單九份、附表一、二所示之發卡銀行函覆之各該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丁○○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 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號)歷史交易查詢報表等書證,雖非由公務員所製作 ,但均係各該銀行承辦相關信用卡申請、借貸業務等人,依原先銀行已單方製作、印製之表格,供被告甲○○於申請時填寫,而相關消費明細資料、交易明細表及歷史交易查詢報表等,亦均由銀行透過電腦列印,較無虛偽之可能,故上揭文書,均無顯不可信情事,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小訓、丁○○於本院審理中證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共十四份、現金卡申請書一份、貸款申請書四份、代償申請書二份、渣打銀行餘額代償/現金貸款預先作業授權同意書一份,及如附表三編號四、附表四編號二、三之簽帳單九份,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發卡銀行函覆之各該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丁○○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丙○○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足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又按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第一、(四)則可資參照:是: (一)、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經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額均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並提高十倍,前開罰金刑,最低額均為銀元十元,若乘以三倍而換算為新臺幣,最低額均僅為新臺幣三十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另同時修正施行之刑法施刑法第一條之一,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比較,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三六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於本案所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三)、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亦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於本案所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四)、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修法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刑期不得逾三十年,與修法前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被告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被告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但書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因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之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其法定得予科處之罰金刑最低額度較低,且依修正前刑法,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得成立連續犯而從一重處斷,又上開各罪尚應成立牽連犯而從一重處斷,綜其全部罪刑之比較,自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但同時修正施行之刑法施刑法第一條之一,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比較,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此部分仍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三六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按信用卡申請書,係表示申請人與發卡銀行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證明文件;而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均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又持卡人於信用卡申請書、特約商店信用卡簽帳單上簽立署押,係表示該持卡人有與發卡銀行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以及在該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所示之事項及金額之事實,特約商店可據以向約定之銀行請款,銀行再轉向持卡人請款之意,故如有偽簽他人署押於信用卡申請書及簽帳單者,自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五○號判決可供參照)。是以,本件被告甲○○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貸款申請書、代償申請書、信用卡背面及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各筆刷卡消費之簽帳單上偽簽「丁○○」、「丙○○」之署押後,持交付於各該銀行、特約商店之員工以行使等行為,堪認該當於行使之意。再者,按以無付款意思而冒用他人名義之信用卡,以偽造被害人名義持卡人之簽名於簽帳單上,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行為人即原名義持卡人,而交付行為人一定之財物,足以生損害於丁○○、丙○○及權益及各該特約商店、發卡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是核被告甲○○所為前開犯罪事實一所示之冒名申請信用卡之行為,犯罪事實二所示之盜刷信用卡之行為及犯罪事實四所示之冒名申請貸款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取得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取得財物及貸款金額)。又被告甲○○如前開犯罪事實三、五所示將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得之「丁○○」、「丙○○」名義之信用卡及原持有之提款卡置入銀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提款機內,以不正之方法,使該提款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識別發生錯誤,誤以為被告係有權預借或提領現金之人,而經由該自動提款機給付現金,核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三、五部分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罪。被告甲○○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申請書、貸款申請書之申請人簽名欄、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及於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丁○○」、「丙○○」、「SU TZUCHENG」、「LAN」署押之行為,為偽造該等私文書行為之階段行為。被告於偽造前開所示各該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一至五之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一、二、四之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罪,及犯罪事實三、五之先後多次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分別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就犯罪事實一至五部分各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事實一、二、四部分各論以連續詐欺取財罪,及犯罪事實三、五部分各論以連續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等三罪間,及犯罪事實四、五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等三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各應從情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甲○○所犯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其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並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被告甲○○其正值青壯之年,竟圖以冒名偽簽信用卡消費、貸款及預借現金等不法方式,資以滿足個人物慾,非但致使被害人陷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不確定之嚴重不安狀態,亦嚴重影響各該特約商店、各該發卡銀行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金融交易秩序管理、徵信之正確性。又其詐取所得之財物價值合計達二百五十八萬二千零六十九元(附表七部分之金額係提領附表五、六貸款之金額,未免重複計列,不予列入合計),惡性非輕,且尚未與證人丁○○、丙○○達成和解,並參酌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 本件犯罪時間,均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各罪均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減刑條件,均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該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甲○○詐欺取得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各一張(合計共十六張),雖係其供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使用之物,然非被告甲○○所有,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惟上開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丁○○」、「SU TZU CHENG」、「丙○○」、「LAN」之署押各一枚(合計共十六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二)又被告甲○○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貸款申請書及餘額代償申請書等之署押、偽造如附表三編號四、附表四編號二、三所示之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單上之署押,均係偽造其內容及署押,而各該「文書」因業已分別交由各發卡銀行、各特約商店所管領持有,均非屬被告甲○○所有之物,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惟其上被告甲○○所偽造之各該署押,均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冒用丁○○名義申辦信用卡及貸款明細 ┌──┬────────┬────┬───────┬─────────┬─────┬─────────┬──────┐ │編號│發卡銀行及卡號 │偽造日期│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及印文 │申請貸款或│貸款撥入日期、帳號│備註 │ │ │ │ │ │ │代償額度 │或代償信用卡及金額│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①⒍⒋│台新銀行生活信│於正卡申請人親筆正│ │ │他卷P7 │ │ │信用卡 │ │用卡申請書 │楷中文簽名欄內偽造│ │ │ │ │ │0000000000000000│ │ │「丁○○」署押一枚│ │ │ │ │ │(起訴書附件一)├────┼───────┼─────────┼─────┼─────────┼──────┤ │ │ │②⒉⒐│台新銀行通信貸│於立約人欄內偽造「│三十萬元 │不詳 │他卷P188 │ │ │ │ │款申請書 │丁○○」署押及印文│ │ │ │ │ │ │ │ │各一枚 │ │ │ │ │ │ ├────┼───────┼─────────┼─────┼─────────┼──────┤ │ │ │③⒊⒑│台新銀行通信貸│於立約人欄內偽造「│三十萬元 │⒊⒚ │他卷P48 │ │ │ │ │款申請書 │丁○○」署押一枚 │ │丁○○ │ │ │ │ │ │ │ │ │玉山銀行斗六分行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二十九萬二千二百六│ │ │ │ │ │ │ │ │十元 │ │ ├──┼────────┼────┼───────┼─────────┼─────┼─────────┼──────┤ │二 │聯邦商業銀行 │①⒍⒉│聯邦銀行白金卡│於正卡申請人正楷中│六萬二千一│代償編號一台新銀 │他卷P243 │ │ │信用卡 │ │申請書 │文親筆簽名欄內偽造│百三十元 │行信用卡帳款 │於同一申請書│ │ │0000000000000000│ │ │「丁○○」署押一枚│ │六萬二千一百三十元│上申請餘額代│ │ │(起訴書附件二)│ │ │ │ │ │償,並以4000│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卡號為管理帳│ │ │ │ │ │ │ │ │戶 │ │ │ ├────┼───────┼─────────┼─────┼─────────┼──────┤ │ │ │②⒍⒉│聯邦銀行 0% 輕│於正卡申請人正楷中│十萬元 │⒎ │他卷P244 │ │ │ │ │鬆入貸信用卡通│文親筆簽名欄內偽造│ │丁○○ │以0000000000│ │ │ │ │信貸款申請書 │「丁○○」署押一枚│ │玉山銀行斗六分行 │646070卡號為│ │ │ │ │ │ │ │0000000000000 │管理帳戶 │ │ │ │ │ │ │ │九萬七千四百元 │ │ ├──┼────────┼────┼───────┼─────────┼─────┼─────────┼──────┤ │三 │荷蘭銀行 │①⒊│荷蘭銀行信用卡│於正卡申請人親筆簽│二十萬元 │⒊ │他卷P310 │ │ │信用卡 │ │申請書 │名欄內偽造「丁○○│(盈用金)│丁○○ │於同一申請書│ │ │0000000000000000│ │ │」署押一枚 │ │玉山銀行斗六分行 │上申請「盈用│ │ │(起訴書附件三)│ │ │ │ │0000000000000 │金」信用貸款│ │ │ │ │ │ │ │十四萬元 │ │ ├──┼────────┼────┼───────┼─────────┼─────┼─────────┼──────┤ │四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⒋⒍ │台北國際商業銀│於正卡申請人中文簽│二十萬元 │⒋⒒ │他卷P122 │ │ │信用卡 │ │行信用卡申請書│名欄內偽造「丁○○│(鈔好貸免│丁○○ │於同一申請書│ │ │0000000000000000│ │ │」署押一枚 │息預借現金│玉山銀行斗六分行 │上申請「超好│ │ │(起訴書附件五)│ │ │ │) │0000000000000 │貸免息預借現│ │ │ │ │ │ │ │十五萬元 │金」信用貸款│ ├──┼────────┼────┼───────┼─────────┼─────┼─────────┼──────┤ │五 │英商渣打銀行 │①⒐月│渣打銀行餘額代│於正卡申請人簽名欄│九萬元 │代償編號一台新銀 │他卷P194 │ │ │信用卡 │ │償申請書 │內偽造「丁○○」署│ │行信用卡帳款 │ │ │ │0000000000000000│ │ │押一枚 │ │九萬元 │ │ │ │(起訴書附件四、├────┼───────┼─────────┼─────┼─────────┼──────┤ │ │十) │②⒐⒗│渣打銀行餘額代│於授權人簽名欄內偽│ │ │他卷P195 │ │ │ │ │償/現金貸款預│造「丁○○」署押一│ │ │ │ │ │ │ │先作業授權同意│枚 │ │ │ │ │ │ │ │書 │ │ │ │ │ ├──┴────────┴────┴───────┴─────────┴─────┼─────────┴──────┤ │核准貸款及代償金額合計 │八十三萬一千七百九十元 │ └────────────────────────────────────────┴────────────────┘ 附表二:冒用丙○○名義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明細 ┌──┬────────┬────┬───────┬───────────┬─────┬────────┬────┐ │編號│發卡銀行及卡號 │偽造日期│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 │申請貸款或│貸款撥入帳號或 │備註 │ │ │ │ │ │ │代償額度 │代償信用卡 │ │ ├──┼────────┼────┼───────┼───────────┼─────┼────────┼────┤ │一 │富邦商業銀行 │①⒍│富邦DIY信用│於正卡人親筆中文簽名欄│ │ │他卷P143│ │ │信用卡 │ │卡申請書 │內偽造「丙○○」署押一│ │ │ │ │ │0000000000000000│ │ │枚 │ │ │ │ │ │(起訴書附件六)│ │ │ │ │ │ │ ├──┼────────┼────┼───────┼───────────┼─────┼────────┼────┤ │二 │富邦商業銀行 │①⒍│富邦DIY信用│於正卡人親筆中文簽名欄│ │ │他卷P138│ │ │信用卡 │ │卡申請書 │內偽造「丙○○」署押一│ │ │ │ │ │0000000000000000│ │ │枚 │ │ │ │ │ │(起訴書本文未列│ │ │ │ │ │ │ │ │,但附件六有列)│ │ │ │ │ │ │ ├──┼────────┼────┼───────┼───────────┼─────┼────────┼────┤ │三 │中華商業銀行 │①⒒│中華商業銀行東│於正卡申請人中文親筆正│ │ │他卷P308│ │ │信用卡 │ │森得易卡信用卡│楷簽名欄內偽造「丙○○│ │ │ │ │ │0000000000000000│ │申請書 │」署押一枚 │ │ │ │ │ │(起訴書附件八)│ │ │ │ │ │ │ ├──┼────────┼────┼───────┼───────────┼─────┼────────┼────┤ │四 │英商渣打銀行 │①⒍⒋│渣打銀行信用卡│於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 │ │他卷P197│ │ │信用卡 │ │申請書 │造「丙○○」署押一枚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起訴書附件四、│ │ │ │ │ │ │ │ │十) │ │ │ │ │ │ │ ├──┼────────┼────┼───────┼───────────┼─────┼────────┼────┤ │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①⒌│中國信託商業銀│於申請人親簽欄內偽造「│ │ │偵卷P13 │ │ │現金卡 │ │行現金卡申請書│丙○○」署押一枚 │ │ │ │ │ │(起訴書附件十一)│ │ │ │ │ │ │ ├──┼────────┼────┼───────┼───────────┼─────┼────────┼────┤ │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①⒍⒎│中國信託蓮花卡│於正卡申請人親筆中文簽│ │ │他卷P134│ │ │信用卡 │ │申請書 │名欄內偽造「丙○○」署│ │ │ │ │ │0000000000000000│ │ │押一枚 │ │ │ │ │ │(起訴書附件十一)├────┼───────┼───────────┼─────┼────────┼────┤ │ │ │②⒎⒋│中國信託通信貸│於借款人中文親簽欄內偽│二十萬元 │⒎⒐ │他卷P135│ │ │ │ │款專案貸款申請│造「丙○○」署押一枚 │ │丙○○ │附件十一│ │ │ │ │書 │ │ │中國信託銀行台中│中卡號 │ │ │ │ │ │ │ │分行 │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 │00000000│ │ │ │ │ │ │ │二十萬元 │所列之通│ │ │ │ │ │ │ │ │信貸款應│ │ │ │ │ │ │ │ │為該借款│ │ │ │ │ │ │ │ │分期償付│ │ │ │ │ │ │ │ │之本息 │ ├──┼────────┼────┼───────┼───────────┼─────┼────────┼────┤ │七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①⒑⒒│台北國際商業銀│於正卡申請人中文簽名欄│ │ │他卷P112│ │ │信用卡 │ │行信用卡申請書│內偽造「丙○○」署押一│ │ │ │ │ │0000000000000000│ │ │枚 │ │ │ │ │ │(起訴書附件七)├────┼───────┼───────────┼─────┼────────┼────┤ │ │ │②⒑⒒│台北商銀卡友獨│於申請人中文簽名欄內偽│八萬五千元│代償編號一富邦銀│他卷P113│ │ │ │ │享省息大作戰速│造「丙○○」署押一枚 │ │行信用卡帳款 │ │ │ │ │ │清代償申請書 │ │ │八萬五千元 │ │ ├──┼────────┼────┼───────┼───────────┼─────┼────────┼────┤ │八 │遠東商業銀行 │①⒉⒑│遠東商業銀行信│於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 │ │他卷P280│ │ │信用卡 │ │用卡申請書 │造「丙○○」署押一枚 │ │ │ │ │ │0000000000000000├────┼───────┼───────────┼─────┼────────┼────┤ │ │(起訴書附件九)│②⒉⒑│遠東商業銀行減│於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九萬九千一│代償編號十二之台│他卷P281│ │ │ │ │担償三方案申請│丙○○」署押一枚 │百八十一元│新銀行信用卡帳款│ │ │ │ │ │書 │ │ │九萬九千一百八十│ │ │ │ │ │ │ │ │一元 │ │ ├──┼────────┼────┼───────┼───────────┼─────┼────────┼────┤ │九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①⒋⒙│台新銀行生活信│於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 │ │他卷P104│ │ │信用卡 │ │用卡申請書 │文簽名欄內偽造「丙○○│ │ │ │ │ │0000000000000000│ │ │」署押一枚 │ │ │ │ │ │(起訴書附件十二)├────┼───────┼───────────┼─────┼────────┼────┤ │ │ │②⒊月│台新銀行信用卡│於立約人欄內偽造「黃秋│十萬元 │⒊⒓ │他卷P190│ │ │ │ │簡易通信貸款申│蘭」署押一枚 │ │丙○○ │ │ │ │ │ │請書 │ │ │中國信託銀行台中│ │ │ │ │ │ │ │ │分行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七萬元 │ │ ├──┼────────┼────┼───────┼───────────┼─────┼────────┼────┤ │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 │為編號九│ │ │信用卡 │ │ │ │ │ │之台新銀│ │ │0000000000000000│ │ │ │ │ │行用卡掛│ │ │(起訴書附件十二)│ │ │ │ │ │失後補發│ ├──┼────────┼────┼───────┼───────────┼─────┼────────┼────┤ │十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①⒓⒙│台新銀行信用卡│於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 │ │他卷P106│ │ │信用卡 │ │簡易申請書(金│文簽名欄內偽造「丙○○│ │ │ │ │ │0000000000000000│ │卡) │」署押一枚 │ │ │ │ │ │(起訴書附件十二)│ │ │ │ │ │ │ ├──┴────────┴────┴───────┴───────────┴─────┼────────┴────┤ │核准貸款及代償金額合計 │四十五萬四千一百八十一元 │ └──────────────────────────────────────────┴─────────────┘ 附表三:持以丁○○名義申辦信用卡消費明細 ┌──┬────────┬────┬───────────────┬────────┬────────┬──────┐ │編號│發卡銀行及卡號 │消費日期│消費明細 │消費金額 │偽造署押 │備註 │ │ │ │ │ │(新臺幣) │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①⒐⒛│伊詩菲雅仕女生活館 │二萬五千元 │ │ │ │ │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⒐│伊詩菲雅仕女生活館 │二萬四千五百元 │ │ │ │ │(起訴書附件一)├────┼───────────────┼────────┤ │ │ │ │ │③⒒⒗│女人經典 │一萬元 │ │ │ │ │ ├────┼───────────────┼────────┤ │ │ │ │ │④⒋⒒│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八百九十五元 │ │ │ │ │ ├────┼───────────────┼────────┤ │ │ │ │ │⑤⒍│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九百零四元 │ │ │ │ │ ├────┼───────────────┼────────┤ │ │ │ │ │⑥⒍│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五百二十七元 │ │ │ │ │ ├────┼───────────────┼────────┤ │ │ │ │ │⑦⒍│瑞爾鼎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辦事處 │二百四十九元 │ │ │ │ │ ├────┼───────────────┼────────┤ │ │ │ │ │⑧⒍│瑞爾鼎股份有限公司台中辦事處 │一百三十元 │ │ │ │ │ ├────┼───────────────┼────────┤ │ │ │ │ │⑨⒏⒌│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一百七十七元│ │ │ │ │ ├────┼───────────────┼────────┤ │ │ │ │ │⑩⒏⒏│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二十七元 │ │ │ │ │ ├────┼───────────────┼────────┤ │ │ │ │ │⑪⒏│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九百三十元 │ │ │ │ │ ├────┼───────────────┼────────┤ │ │ │ │ │⑫⒏│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二千零一十八元 │ │ │ │ │ ├────┼───────────────┼────────┤ │ │ │ │ │⑬⒏│台灣丸久股份有限公司 │五百九十八元 │ │ │ │ │ ├────┼───────────────┼────────┤ │ │ │ │ │⑭⒐│電信資資電話費 │一千一百五十一元│ │ │ │ │ ├────┼───────────────┼────────┤ │ │ │ │ │⑮⒐│電信資資電話費 │一千二百一十六元│ │ │ │ │ ├────┼───────────────┼────────┤ │ │ │ │ │⑯⒐│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七百九十四元 │ │ │ │ │ ├────┼───────────────┼────────┤ │ │ │ │ │⑰⒑⒛│電信資資電話費 │二百七十九元 │ │ │ │ │ ├────┼───────────────┼────────┤ │ │ │ │ │⑱⒑⒛│電信資資電話費 │九百六十六元 │ │ │ │ │ ├────┼───────────────┼────────┤ │ │ │ │ │⑲⒒│電信資資電話費 │四百一十元 │ │ │ │ │ ├────┼───────────────┼────────┤ │ │ │ │ │⑳⒒│電信資資電話費 │五百二十二元 │ │ │ │ │ ├────┼───────────────┼────────┤ │ │ │ │ │㉑⒓│電信資資電話費 │二百七十四元 │ │ │ │ │ ├────┼───────────────┼────────┤ │ │ │ │ │㉒⒓│電信資資電話費 │三百六十元 │ │ │ │ │ ├────┼───────────────┼────────┤ │ │ │ │ │㉓⒈⒘│電信資資電話費 │三百七十七元 │ │ │ │ │ ├────┼───────────────┼────────┤ │ │ │ │ │㉔⒈⒘│電信資資電話費 │一千六百零三元 │ │ │ │ │ ├────┼───────────────┼────────┤ │ │ │ │ │㉕⒉⒗│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五十四元 │ │ │ │ │ ├────┼───────────────┼────────┤ │ │ │ │ │㉖⒉⒙│電信資資電話費 │五百一十六元 │ │ │ │ │ ├────┼───────────────┼────────┤ │ │ │ │ │㉗⒉⒙│電信資資電話費 │八百七十九元 │ │ │ │ │ ├────┼───────────────┼────────┤ │ │ │ │ │㉘⒊⒙│電信資資電話費 │二百五十元 │ │ │ │ │ ├────┼───────────────┼────────┤ │ │ │ │ │㉙⒊⒙│電信資資電話費 │四百七十元 │ │ │ │ │ ├────┼───────────────┼────────┤ │ │ │ │ │㉚⒌│電信資資電話費 │一百一十九元 │ │ │ │ │ ├────┼───────────────┼────────┤ │ │ │ │ │㉛⒌│電信資資電話費 │一百三十三元 │ │ │ │ │ ├────┼───────────────┼────────┤ │ │ │ │ │㉜⒌│電信資資電話費 │九百一十九元 │ │ │ │ │ ├────┼───────────────┼────────┤ │ │ │ │ │㉝⒌│電信資資電話費 │九百一十九元 │ │ │ │ │ ├────┼───────────────┼────────┤ │ │ │ │ │㉞⒍│電信資資電話費 │一百元 │ │ │ │ │ ├────┼───────────────┼────────┤ │ │ │ │ │㉟⒍│電信資資電話費 │一百一十一元 │ │ │ │ │ ├────┼───────────────┼────────┤ │ │ │ │ │㊱⒏│電信資資電話費 │一百元 │ │ │ │ │ ├────┼───────────────┼────────┤ │ │ │ │ │㊲⒏│電信資資電話費 │一百零二元 │ │ │ │ │ ├────┼───────────────┼────────┤ │ │ │ │ │㊳⒑⒏│電信資資電話費 │一百二十七元 │ │ │ │ │ ├────┼───────────────┼────────┤ │ │ │ │ │㊴⒈⒛│電信資資電話費 │一百一十六元 │ │ │ │ │ ├────┼───────────────┼────────┤ │ │ │ │ │㊵⒈⒛│電信資資電話費 │一百二十四元 │ │ │ │ │ ├────┼───────────────┼────────┤ │ │ │ │ │㊶⒋⒘│電信資資電話費 │二百零九元 │ │ │ │ │ ├────┼───────────────┴────────┤ │ │ │ │ │合計 │八萬零五百五十五元 │ │ │ ├──┼────────┼────┼───────────────┬────────┼────────┼──────┤ │二 │聯邦商業銀行 │①⒎│電信資費電話費 │一百元 │ │ │ │ │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⒎│電信資費電話費 │一百三十一元 │ │ │ │ │(起訴書附件二)├────┼───────────────┼────────┤ │ │ │ │ │③⒏⒊│代收電信資費手續費用 │二十元 │ │ │ │ │ ├────┼───────────────┼────────┤ │ │ │ │ │④⒏⒊│代收電信資費手續費用 │二十元 │ │ │ │ │ ├────┼───────────────┼────────┤ │ │ │ │ │⑤⒑⒏│中華電信費-語音 │一百元 │ │ │ │ │ ├────┼───────────────┼────────┤ │ │ │ │ │⑥⒑⒏│代收電信資費手續費用 │十元 │ │ │ │ │ ├────┼───────────────┼────────┤ │ │ │ │ │⑦⒑⒓│預借現金手續費 │二百七十五元 │ │ │ │ │ ├────┼───────────────┼────────┤ │ │ │ │ │⑧⒊⒔│中華電信費-語音 │一百零二元 │ │ │ │ │ ├────┼───────────────┼────────┤ │ │ │ │ │⑨⒊⒔│中華電信費-語音 │一百零五元 │ │ │ │ │ ├────┼───────────────┼────────┤ │ │ │ │ │⑩⒊⒔│中華電信費-語音 │一百一十五元 │ │ │ │ │ ├────┼───────────────┼────────┤ │ │ │ │ │⑪⒊⒔│中華電信費-語音 │一百七十九元 │ │ │ │ │ ├────┼───────────────┼────────┤ │ │ │ │ │⑫⒊⒔│代收電信資費手續費用 │十元 │ │ │ │ │ ├────┼───────────────┼────────┤ │ │ │ │ │⑬⒊⒔│代收電信資費手續費用 │十元 │ │ │ │ │ ├────┼───────────────┼────────┤ │ │ │ │ │⑭⒊⒔│代收電信資費手續費用 │十元 │ │ │ │ │ ├────┼───────────────┼────────┤ │ │ │ │ │⑮⒊⒔│代收電信資費手續費用 │十元 │ │ │ │ │ ├────┼───────────────┴────────┤ │ │ │ │ │合計 │一千一百九十七元 │ │ │ ├──┼────────┼────┼───────────────┬────────┼────────┼──────┤ │三 │英商渣打銀行 │①⒒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信│一百三十九元 │ │ │ │ │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⒒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信│一百五十七元 │ │ │ │ │(起訴書附件四、├────┼───────────────┼────────┤ │ │ │ │十) │③⒒⒋│中華電信數據語音服務手續費 │十元 │ │ │ │ │ ├────┼───────────────┼────────┤ │ │ │ │ │④⒒⒋│中華電信數據語音服務手續費 │十元 │ │ │ │ │ ├────┼───────────────┼────────┤ │ │ │ │ │⑤⒒│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信│一百零八元 │ │ │ │ │ ├────┼───────────────┼────────┤ │ │ │ │ │⑥⒒│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信│一百三十七元 │ │ │ │ │ ├────┼───────────────┼────────┤ │ │ │ │ │⑦⒒│中華電信數據語音服務手續費 │十元 │ │ │ │ │ ├────┼───────────────┼────────┤ │ │ │ │ │⑧⒒│中華電信數據語音服務手續費 │十元 │ │ │ │ │ ├────┼───────────────┼────────┤ │ │ │ │ │⑨⒋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信│一百四十六元 │ │ │ │ │ ├────┼───────────────┼────────┤ │ │ │ │ │⑩⒋│中華電信數據語音服務手續費 │十元 │ │ │ │ │ ├────┼───────────────┴────────┤ │ │ │ │ │合計 │七百三十七元 │ │ │ ├──┼────────┼────┼───────────────┬────────┼────────┼──────┤ │四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①⒐│松青超市水南店 │五百六十元 │㈠於編號①、②、│他卷P127-131│ │ │信用卡 ├────┼───────────────┼────────┤③、④、⑤之信用│ │ │ │0000000000000000│②⒑⒈│大潤發忠明店 │二百七十七元 │卡刷卡簽單上偽造│ │ │ │(起訴書附件五)├────┼───────────────┼────────┤「 SU TZU CHENG │ │ │ │ │③⒑⒉│中國石油文心路站 │七百元 │」署押各一枚 │ │ │ │ ├────┼───────────────┼────────┤ │ │ │ │ │④⒑⒌│大雅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零二十元 │ │ │ │ │ ├────┼───────────────┼────────┤ │ │ │ │ │⑤⒑⒎│維多莉雅企業社 │三千元 │ │ │ │ │ ├────┼───────────────┴────────┤ │ │ │ │ │合計 │五千五百五十七元 │ │ │ ├──┴────────┼────┴────────────────────────┴────────┴──────┤ │總計 │八萬八千零四十六元 │ └───────────┴─────────────────────────────────────────────┘ 附表四:持以丙○○名義申辦信用卡消費明細 ┌──┬────────┬────┬───────────────┬────────┬────────┬──────┐ │編號│發卡銀行及卡號 │消費日期│消費明細 │消費金額 │偽造署押 │備註 │ │ │ │ │ │(新臺幣) │ │ │ ├──┼────────┼────┼───────────────┼────────┼────────┼──────┤ │一 │富邦商業銀行 │①⒒⒎│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二百五十七元 │ │ │ │ │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0000│合計 │二百五十七元 │ │ │ │ │(起訴書附件六)│ │ │ │ │ ├──┼────────┼────┼───────────────┬────────┼────────┼──────┤ │二 │富邦商業銀行 │①⒊│屈臣氏-大墩 │一千五百九十八元│㈡於編號②之刷卡│他卷P148 │ │ │信用卡 ├────┼───────────────┼────────┤簽單上偽造「黃秋│ │ │ │0000000000000000│②⒌⒊│昇財麗禧三溫暖 │二千零一十八元 │蘭」署押一枚 │ │ │ │(起訴書本文未列├────┼───────────────┴────────┤ │ │ │ │,但附件六有列)│合計 │三千六百一十六元 │ │ │ ├──┼────────┼────┼───────────────┬────────┼────────┼──────┤ │三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①⒒⒋│中國石油豐潭站 │五百元 │㈢於編號⑩、⑪、│他卷P118-120│ │ │信用卡 ├────┼───────────────┼────────┤⑫之信用卡刷卡簽│ │ │ │0000000000000000│②⒒⒍│大潤發批發倉庫台中忠明店 │五百二十三元 │單上偽造「 LAN │ │ │ │(起訴書附件七)├────┼───────────────┼────────┤」署押各一枚 │ │ │ │ │③⒒⒍│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五百五十元 │ │ │ │ │ ├────┼───────────────┼────────┤ │ │ │ │ │④⒒⒎│中清加油站 │一千二百元 │ │ │ │ │ ├────┼───────────────┼────────┤ │ │ │ │ │⑤⒒⒐│爭鮮股份有限公司彰化二店 │六百三十元 │ │ │ │ │ ├────┼───────────────┼────────┤ │ │ │ │ │⑥⒒⒑│崇德路加油站 │五百元 │ │ │ │ │ ├────┼───────────────┼────────┤ │ │ │ │ │⑦⒒⒒│中清加油站 │一千二百元 │ │ │ │ │ ├────┼───────────────┼────────┤ │ │ │ │ │⑧⒒⒓│中清加油站 │六百元 │ │ │ │ │ ├────┼───────────────┼────────┤ │ │ │ │ │⑨⒒⒔│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八百五十元 │ │ │ │ │ ├────┼───────────────┼────────┤ │ │ │ │ │⑩⒊⒚│大岡越餐飲有限公司 │一千三百五十元 │ │ │ │ │ ├────┼───────────────┼────────┤ │ │ │ │ │⑪⒊│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七百二十四元 │ │ │ │ │ ├────┼───────────────┼────────┤ │ │ │ │ │⑫⒏⒚│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二百四十三元│ │ │ │ │ ├────┼───────────────┴────────┤ │ │ │ │ │合計 │九千八百七十元 │ │ │ ├──┼────────┼────┼───────────────┬────────┼────────┼──────┤ │四 │中華商業銀行 │①⒓│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六千一百九十九元│ │ │ │ │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⒈│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九十八元 │ │ │ │ │(起訴書附件八)├────┼───────────────┼────────┤ │ │ │ │ │③⒊⒐│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五百九十八元 │ │ │ │ │ ├────┼───────────────┼────────┤ │ │ │ │ │④⒊│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九十八元 │ │ │ │ │ ├────┼───────────────┼────────┤ │ │ │ │ │⑤⒐⒊│家樂福中清倉庫 │七百五十二元 │ │ │ │ │ ├────┼───────────────┼────────┤ │ │ │ │ │⑥⒊│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七百九十九元│ │ │ │ │ ├────┼───────────────┼────────┤ │ │ │ │ │⑦⒋⒑│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九百五十元 │ │ │ │ │ ├────┼───────────────┼────────┤ │ │ │ │ │⑧⒋⒗│松青超市北平店 │三百一十九元 │ │ │ │ │ ├────┼───────────────┴────────┤ │ │ │ │ │合計 │一萬二千四百一十三元 │ │ │ ├──┼────────┼────┼───────────────┬────────┼────────┼──────┤ │五 │遠東商業銀行 │①⒏⒘│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九十八元 │ │ │ │ │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0000│合計 │三百九十八元 │ │ │ │ │(起訴書附件九)│ │ │ │ │ ├──┼────────┼────┼───────────────┬────────┼────────┼──────┤ │六 │英商渣打銀行 │①⒓⒐│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九十八元 │ │ │ │ │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⒓⒘│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五十元 │ │ │ │ │(起訴書附件四、├────┼───────────────┼────────┤ │ │ │ │十) │③⒈⒚│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五十元 │ │ │ │ │ ├────┼───────────────┼────────┤ │ │ │ │ │④⒉⒘│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五十元 │ │ │ │ │ ├────┼───────────────┼────────┤ │ │ │ │ │⑤⒊⒘│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五十元 │ │ │ │ │ ├────┼───────────────┴────────┤ │ │ │ │ │合計 │一千七百九十八元 │ │ │ ├──┼────────┼────┼───────────────┬────────┼────────┼──────┤ │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①⒍⒗│重光加油站 │五百元 │ │ │ │ │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⒍│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二千一百九十六元│ │ │ │ │(起訴書附件十一)├────┼───────────────┼────────┤ │ │ │ │ │③⒍│隆承實業 │五百元 │ │ │ │ │ ├────┼───────────────┼────────┤ │ │ │ │ │④⒎⒌│重光加油站 │五百元 │ │ │ │ │ ├────┼───────────────┼────────┤ │ │ │ │ │⑤⒎│國統加油站 │八百元 │ │ │ │ │ ├────┼───────────────┼────────┤ │ │ │ │ │⑥⒎│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八百一十九元│ │ │ │ │ ├────┼───────────────┼────────┤ │ │ │ │ │⑦⒐│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二千二百一十八元│ │ │ │ │ ├────┼───────────────┼────────┤ │ │ │ │ │⑧⒑│重光加油站 │五百元 │ │ │ │ │ ├────┼───────────────┼────────┤ │ │ │ │ │⑨⒒⒈│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五百九十四元 │ │ │ │ │ ├────┼───────────────┼────────┤ │ │ │ │ │⑩⒒⒈│中友百貨 │二千零九十三元 │ │ │ │ │ ├────┼───────────────┼────────┤ │ │ │ │ │⑪⒒│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 │二千九百五十元 │ │ │ │ │ ├────┼───────────────┼────────┤ │ │ │ │ │⑫⒓⒓│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五百零五元 │ │ │ │ │ ├────┼───────────────┼────────┤ │ │ │ │ │⑬⒓│雪莉雅麗品名店 │二萬五千元 │ │ │ │ │ ├────┼───────────────┼────────┤ │ │ │ │ │⑭⒓│雪莉雅麗品名店 │一萬三千元 │ │ │ │ │ ├────┼───────────────┼────────┤ │ │ │ │ │⑮⒎│通信貸款提前撥款利息 │一千四百一十九元│ │ │ │ │ ├────┼───────────────┼────────┤ │ │ │ │ │⑯⒎⒚│蘇黎世產物保險 │九千二百元 │ │ │ │ │ ├────┼───────────────┼────────┤ │ │ │ │ │⑰⒐│伊詩菲雅仕女生活館 │五千元 │ │ │ │ │ ├────┼───────────────┼────────┤ │ │ │ │ │⑱⒒⒕│女人經典 │六千八百元 │ │ │ │ │ ├────┼───────────────┼────────┤ │ │ │ │ │⑲⒍⒙│屈臣氏百佳-逢甲 │一千二百六十七元│ │ │ │ │ ├────┼───────────────┼────────┤ │ │ │ │ │⑳⒍│康林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二百元 │ │ │ │ │ ├────┼───────────────┼────────┤ │ │ │ │ │㉑⒍│鞋久鞋類量販店 │一千零七十元 │ │ │ │ │ ├────┼───────────────┼────────┤ │ │ │ │ │㉒⒏│台灣丸久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三十七元 │ │ │ │ │ ├────┼───────────────┼────────┤ │ │ │ │ │㉓⒏│屈臣氏百佳 │一千三百四十七元│ │ │ │ │ ├────┼───────────────┼────────┤ │ │ │ │ │㉔⒏│屈臣氏百佳 │八百九十九元 │ │ │ │ │ ├────┼───────────────┼────────┤ │ │ │ │ │㉕⒐⒉│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九十八元 │ │ │ │ │ ├────┼───────────────┼────────┤ │ │ │ │ │㉖⒐⒍│誠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五百元 │ │ │ │ │ ├────┼───────────────┼────────┤ │ │ │ │ │㉗⒐⒎│宏欣美容美髮百貨行 │一千零四十五元 │ │ │ │ │ ├────┼───────────────┼────────┤ │ │ │ │ │㉘⒐⒐│屈臣氏百佳 │一千一百零六元 │ │ │ │ │ ├────┼───────────────┼────────┤ │ │ │ │ │㉙⒒⒋│台灣丸久股份有限公司 │二百三十六元 │ │ │ │ │ ├────┼───────────────┼────────┤ │ │ │ │ │㉚⒒⒋│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七百九十八元│ │ │ │ │ ├────┼───────────────┼────────┤ │ │ │ │ │㉛⒒⒋│員村中清路加油站 │五百元 │ │ │ │ │ ├────┼───────────────┼────────┤ │ │ │ │ │㉜⒒⒌│屈臣氏百佳 │三百二十九元 │ │ │ │ │ ├────┼───────────────┼────────┤ │ │ │ │ │㉝⒒⒍│台灣丸久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零八元 │ │ │ │ │ ├────┼───────────────┼────────┤ │ │ │ │ │㉞⒒⒕│屈臣氏百佳 │五百六十九元 │ │ │ │ │ ├────┼───────────────┼────────┤ │ │ │ │ │㉟⒒⒗│重聚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五百九十六元 │ │ │ │ │ ├────┼───────────────┼────────┤ │ │ │ │ │㊱⒐⒑│屈臣氏百佳 │一百零九元 │ │ │ │ │ ├────┼───────────────┼────────┤ │ │ │ │ │㊲⒋⒗│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一千六百元 │ │ │ │ │ ├────┼───────────────┴────────┤ │ │ │ │ │合計 │九萬一千三百一十元 │ │ │ ├──┼────────┼────┼───────────────┬────────┼────────┼──────┤ │八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①⒍⒗│蘇菲亞麗品名店 │一萬二千五百元 │ │ │ │ │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⒓│雪莉雅麗品名店 │一萬八千元 │ │ │ │ │(起訴書附件十二)├────┼───────────────┼────────┤ │ │ │ │ │③⒓│雪莉雅麗品名店 │一萬九千五百元 │ │ │ │ │ ├────┼───────────────┼────────┤ │ │ │ │ │④⒐│伊詩菲雅仕女生活館 │一萬五千元 │ │ │ │ │ ├────┼───────────────┼────────┤ │ │ │ │ │⑤⒓⒑│女人經典 │三千元 │ │ │ │ │ ├────┼───────────────┼────────┤ │ │ │ │ │⑥⒓⒕│女人經典 │五千元 │ │ │ │ │ ├────┼───────────────┴────────┤ │ │ │ │ │合計 │七萬三千元 │ │ │ ├──┼────────┼────┼───────────────┬────────┼────────┼──────┤ │九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①⒎⒉│匯強藥局 │二千二百五十元 │ │ │ │ │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⒑⒛│宏欣美容美髮百貨行 │七百五十六元 │ │ │ │ │(起訴書附件十二)├────┼───────────────┼────────┤ │ │ │ │ │③⒑│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九十八元 │ │ │ │ │ ├────┼───────────────┼────────┤ │ │ │ │ │④⒑│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三百九十八元 │ │ │ │ │ ├────┼───────────────┼────────┤ │ │ │ │ │⑤⒒⒘│宏欣美容美髮百貨行 │五百六十七元 │ │ │ │ │ ├────┼───────────────┼────────┤ │ │ │ │ │⑥⒒⒙│昇財麗禧三溫暖股份有限公司 │六千一百四十九元│ │ │ │ │ ├────┼───────────────┴────────┤ │ │ │ │ │合計 │一萬零五百一十八 │ │ │ ├──┴────────┼────┴────────────────────────┴────────┴──────┤ │總計 │二十萬三千一百八十元 │ └───────────┴─────────────────────────────────────────────┘ 附表五:持丁○○名義申辦信用卡ATM預借現金明細 ┌──┬────────┬────┬───────────────┬────────┬──────┐ │編號│發卡銀行及卡號 │日期 │預借現金明細 │預借現金金額 │備註 │ │ │ │ │ │(新臺幣)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①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 │ │ │信用卡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 │ │ │(起訴書附件一)├────┼───────────────┼────────┤ │ │ │ │③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 │ │ │ ├────┼───────────────┼────────┤ │ │ │ │④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 │ │ │ ├────┼───────────────┼────────┤ │ │ │ │⑤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 │ │ │ ├────┼───────────────┼────────┤ │ │ │ │⑥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一萬五千元 │ │ │ │ ├────┼───────────────┼────────┤ │ │ │ │⑦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 │ │ │ ├────┼───────────────┼────────┤ │ │ │ │⑧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 │ │ │ ├────┼───────────────┼────────┤ │ │ │ │⑨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 │ │ │ ├────┼───────────────┼────────┤ │ │ │ │⑩⒑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 │ │ │ ├────┼───────────────┼────────┤ │ │ │ │⑪⒑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 │ │ │ ├────┼───────────────┼────────┤ │ │ │ │⑫⒑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 │ │ │ ├────┼───────────────┼────────┤ │ │ │ │⑬⒑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 │ │ │ ├────┼───────────────┼────────┤ │ │ │ │⑭⒑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一萬五千元 │ │ │ │ ├────┼───────────────┼────────┤ │ │ │ │⑮⒓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 │ ├────┼───────────────┴────────┤ │ │ │ │合計 │二十七萬五千元 │ │ ├──┼────────┼────┼───────────────┬────────┼──────┤ │二 │聯邦商業銀行 │①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一萬五千元 │ │ │ │信用卡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⒏│預借現金手續費 │五百二十五元 │ │ │ │(起訴書附件二)├────┼───────────────┼────────┤ │ │ │ │③⒑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五千元 │ │ │ │ ├────┼───────────────┼────────┤ │ │ │ │④⒑⒓│預借現金手續費 │二百七十五元 │ │ │ │ ├────┼───────────────┼────────┤ │ │ │ │⑤⒒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 │ ├────┼───────────────┼────────┤ │ │ │ │⑥⒒│預借現金手續費 │二百七十五元 │ │ │ │ ├────┼───────────────┴────────┤ │ │ │ │合計 │二萬六千零七十五元 │ │ ├──┼────────┼────┼───────────────┬────────┼──────┤ │三 │荷蘭銀行 │①⒎⒖│泛亞商業銀行寶華中清 │五千元 │ │ │ │信用卡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⒎⒖│泛亞商業銀行寶華中清 │五千元 │ │ │ │(起訴書附件三)├────┼───────────────┼────────┤ │ │ │ │③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 │ ├────┼───────────────┼────────┤ │ │ │ │④⒏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 │ ├────┼───────────────┼────────┤ │ │ │ │⑤⒐⒗│萬泰商業銀行繼光分行 │四千元 │ │ │ │ ├────┼───────────────┼────────┤ │ │ │ │⑥⒐⒙│萬泰商業銀行繼光分行 │一千元 │ │ │ │ ├────┼───────────────┴────────┤ │ │ │ │合計 │二萬五千元 │ │ ├──┼────────┼────┼───────────────┬────────┼──────┤ │四 │英商渣打銀行 │①⒑⒌│中國信託 ATM 預借現金 │一萬五千元 │ │ │ │信用卡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⒑⒎│預借現金手續費 │六百元 │ │ │ │(起訴書附件四、├────┼───────────────┼────────┤ │ │ │十) │③⒒│中國信託 ATM 預借現金 │五千元 │ │ │ │ ├────┼───────────────┼────────┤ │ │ │ │④⒓⒈│預借現金手續費 │三百元 │ │ │ │ ├────┼───────────────┼────────┤ │ │ │ │⑤⒊│中國信託 ATM 預借現金 │一萬元 │ │ │ │ ├────┼───────────────┼────────┤ │ │ │ │⑥⒊│預借現金手續費 │四百五十元 │ │ │ │ ├────┼───────────────┴────────┤ │ │ │ │合計 │三萬一千三百五十元 │ │ ├──┼────────┼────┼───────────────┬────────┼──────┤ │五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①⒎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五千元 │ │ │ │信用卡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⒎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五千元 │ │ │ │(起訴書附件五)├────┼───────────────┴────────┤ │ │ │ │合計 │一萬元 │ │ ├──┴────────┼────┴────────────────────────┴──────┤ │總計 │三十六萬七千四百二十五元 │ └───────────┴────────────────────────────────────┘ 附表六:持以丙○○名義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ATM預借現金明細 ┌──┬────────┬────┬───────────────┬────────┬──────┐ │編號│發卡銀行及卡號 │日期 │預借現金明細 │預借現金金額 │備註 │ │ │ │ │ │(新臺幣) │ │ ├──┼────────┼────┼───────────────┼────────┼──────┤ │一 │富邦商業銀行 │①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一萬一千八百三十│ │ │ │信用卡 │ │ │二元 │ │ │ │0000000000000000├────┼───────────────┼────────┤ │ │ │(起訴書附件六)│②⒒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二萬元 │ │ │ │ ├────┼───────────────┼────────┤ │ │ │ │③⒒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二萬元 │ │ │ │ ├────┼───────────────┼────────┤ │ │ │ │④⒒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一萬元 │ │ │ │ ├────┼───────────────┼────────┤ │ │ │ │⑤⒒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四千元 │ │ │ │ ├────┼───────────────┼────────┤ │ │ │ │⑥⒈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八千元 │ │ │ │ ├────┼───────────────┼────────┤ │ │ │ │⑦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 │ ├────┼───────────────┼────────┤ │ │ │ │⑧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六千元 │ │ │ │ ├────┼───────────────┼────────┤ │ │ │ │⑨⒎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 │ ├────┼───────────────┼────────┤ │ │ │ │⑩⒏⒙│預借現金手續費 │一百七十元 │ │ │ │ ├────┼───────────────┼────────┤ │ │ │ │⑪⒏⒙│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雅分行 │二千元 │ │ │ │ ├────┼───────────────┼────────┤ │ │ │ │⑫⒐⒔│預借現金手續費 │一百三十五元 │ │ │ │ ├────┼───────────────┼────────┤ │ │ │ │⑬⒐⒔│預借現金手續費 │二百零五元 │ │ │ │ ├────┼───────────────┼────────┤ │ │ │ │⑭⒐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一千元 │ │ │ │ ├────┼───────────────┼────────┤ │ │ │ │⑮⒐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三千元 │ │ │ │ ├────┼───────────────┴────────┤ │ │ │ │合計 │九萬六千三百四十二元 │ │ ├──┼────────┼────┼───────────────┬────────┼──────┤ │二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①⒎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五千元 │ │ │ │信用卡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⒏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一千元 │ │ │ │(起訴書附件七)├────┼───────────────┼────────┤ │ │ │ │合計 │六千元 │ │ ├──┼────────┼────┼───────────────┬────────┼──────┤ │三 │中華商業銀行 │①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手續費│六百五十元 │ │ │ │信用卡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手續費│六百五十元 │ │ │ │(起訴書附件八)├────┼───────────────┼────────┤ │ │ │ │③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二萬元 │ │ │ │ │ │金 │ │ │ │ │ ├────┼───────────────┼────────┤ │ │ │ │④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二萬元 │ │ │ │ │ │金 │ │ │ │ │ ├────┼───────────────┼────────┤ │ │ │ │⑤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手續費 │六百五十元 │ │ │ │ ├────┼───────────────┼────────┤ │ │ │ │⑥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二萬元 │ │ │ │ ├────┼───────────────┼────────┤ │ │ │ │⑦⒋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手續費 │五百二十五元 │ │ │ │ ├────┼───────────────┼────────┤ │ │ │ │⑧⒋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一萬五千元 │ │ │ │ ├────┼───────────────┼────────┤ │ │ │ │⑨⒐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手續費│二百七十五元 │ │ │ │ ├────┼───────────────┼────────┤ │ │ │ │⑩⒐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手續費│六百五十元 │ │ │ │ ├────┼───────────────┼────────┤ │ │ │ │⑪⒐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五千元 │ │ │ │ │ │金 │ │ │ │ │ ├────┼───────────────┼────────┤ │ │ │ │⑫⒐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二萬元 │ │ │ │ │ │金 │ │ │ │ │ ├────┼───────────────┼────────┤ │ │ │ │⑬⒐│台灣銀行 CD/ATM 手續費 │二百七十五元 │ │ │ │ ├────┼───────────────┼────────┤ │ │ │ │⑭⒐│台灣銀行 CD/ATM 預借現金 │五千元 │ │ │ │ ├────┼───────────────┼────────┤ │ │ │ │⑮⒑│台灣銀行 CD/ATM 手續費 │二百七十五元 │ │ │ │ ├────┼───────────────┼────────┤ │ │ │ │⑯⒑│台灣銀行 CD/ATM 預借現金 │五千元 │ │ │ │ ├────┼───────────────┼────────┤ │ │ │ │⑰⒈⒌│中國農民銀行坪林手續費 │二百七十五元 │ │ │ │ ├────┼───────────────┼────────┤ │ │ │ │⑱⒈⒌│中國農民銀行坪林預借現金 │五千元 │ │ │ │ ├────┼───────────────┼────────┤ │ │ │ │⑲⒎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手續費 │二百元 │ │ │ │ ├────┼───────────────┼────────┤ │ │ │ │⑳⒎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手續費 │二百二十五元 │ │ │ │ ├────┼───────────────┼────────┤ │ │ │ │㉑⒎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二千元 │ │ │ │ ├────┼───────────────┼────────┤ │ │ │ │㉒⒎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三千元 │ │ │ │ ├────┼───────────────┼────────┤ │ │ │ │㉓⒐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繼光分行手續費│一百七十五元 │ │ │ │ ├────┼───────────────┼────────┤ │ │ │ │㉔⒐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繼光分行手續費│二百元 │ │ │ │ ├────┼───────────────┼────────┤ │ │ │ │㉕⒐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繼光分行預借現│一千元 │ │ │ │ │ │金 │ │ │ │ │ ├────┼───────────────┼────────┤ │ │ │ │㉖⒐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繼光分行預借現│二千元 │ │ │ │ │ │金 │ │ │ │ │ ├────┼───────────────┴────────┤ │ │ │ │合計 │十二萬八千零二十五元 │ │ ├──┼────────┼────┼───────────────┬────────┼──────┤ │四 │遠東商業銀行 │①⒋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六百五十元 │ │ │ │信用卡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⒋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二萬元 │ │ │ │(起訴書附件九)├────┼───────────────┼────────┤ │ │ │ │③⒍⒐│三信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 │三百元 │ │ │ │ ├────┼───────────────┼────────┤ │ │ │ │④⒍⒐│三信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六千元 │ │ │ │ ├────┼───────────────┼────────┤ │ │ │ │⑤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手續費│二百七十五元 │ │ │ │ ├────┼───────────────┼────────┤ │ │ │ │⑥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預借現│五千元 │ │ │ │ │ │金 │ │ │ │ │ ├────┼───────────────┼────────┤ │ │ │ │⑦⒒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二百七十五元 │ │ │ │ ├────┼───────────────┼────────┤ │ │ │ │⑧⒒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五千元 │ │ │ │ ├────┼───────────────┼────────┤ │ │ │ │⑨⒈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二百七十五元 │ │ │ │ ├────┼───────────────┼────────┤ │ │ │ │⑩⒈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五千元 │ │ │ │ ├────┼───────────────┼────────┤ │ │ │ │⑪⒋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雅分行手續費│二百七十五元 │ │ │ │ ├────┼───────────────┼────────┤ │ │ │ │⑫⒋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五千元 │ │ │ │ ├────┼───────────────┼────────┤ │ │ │ │⑬⒍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四百元 │ │ │ │ ├────┼───────────────┼────────┤ │ │ │ │⑭⒍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一萬元 │ │ │ │ ├────┼───────────────┼────────┤ │ │ │ │⑮⒍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四百元 │ │ │ │ ├────┼───────────────┼────────┤ │ │ │ │⑯⒍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一萬元 │ │ │ │ ├────┼───────────────┼────────┤ │ │ │ │⑰⒏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 │一百七十五元 │ │ │ │ │ │手續費 │ │ │ │ │ ├────┼───────────────┼────────┤ │ │ │ │⑱⒏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一千元 │ │ │ │ ├────┼───────────────┼────────┤ │ │ │ │⑲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二百二十五元 │ │ │ │ ├────┼───────────────┼────────┤ │ │ │ │⑳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手續費│三千元 │ │ │ │ ├────┼───────────────┼────────┤ │ │ │ │㉑⒏│萬泰商業銀行繼光分行手續費 │二百二十五元 │ │ │ │ ├────┼───────────────┼────────┤ │ │ │ │㉒⒏│萬泰商業銀行繼光分行預借現金 │三千元 │ │ │ │ ├────┼───────────────┼────────┤ │ │ │ │㉓⒐⒗│萬泰商業銀行繼光分行手續費 │二百二十五元 │ │ │ │ ├────┼───────────────┼────────┤ │ │ │ │㉔⒐⒗│萬泰商業銀行繼光分行預借現金 │三千元 │ │ │ │ ├────┼───────────────┴────────┤ │ │ │ │合計 │七萬九千七百元 │ │ ├──┼────────┼────┼───────────────┬────────┼──────┤ │五 │英商渣打銀行 │①⒓│中國信託 ATM 預借現金 │六千元 │ │ │ │信用卡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⒓│預借現金手續費 │三百三十元 │ │ │ │(起訴書附件四、├────┼───────────────┼────────┤ │ │ │十) │③⒉⒓│中國信託 ATM 預借現金 │五千元 │ │ │ │ ├────┼───────────────┼────────┤ │ │ │ │④⒉⒘│預借現金手續費 │三百元 │ │ │ │ ├────┼───────────────┼────────┤ │ │ │ │⑤⒉⒓│中國信託 ATM 預借現金 │二萬元 │ │ │ │ ├────┼───────────────┼────────┤ │ │ │ │⑥⒉⒘│預借現金手續費 │七百五十元 │ │ │ │ ├────┼───────────────┴────────┤ │ │ │ │合計 │三萬二千三百八十元 │ │ ├──┼────────┼────┼───────────────┬────────┼──────┤ │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①⒐⒓│中華郵政 │一萬五千元 │ │ │ │信用卡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⒐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ATM │三千元 │ │ │ │(起訴書附件十一)├────┼───────────────┼────────┤ │ │ │ │③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一萬元 │ │ │ │ ├────┼───────────────┼────────┤ │ │ │ │④⒎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ATM │三千元 │ │ │ │ ├────┼───────────────┼────────┤ │ │ │ │⑤⒐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ATM │一千元 │ │ │ │ ├────┼───────────────┴────────┤ │ │ │ │合計 │三萬二千元 │ │ ├──┼────────┼────┼───────────────┬────────┼──────┤ │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①⒍⒎│預借現金 │三萬元 │ │ │ │現金卡 ├────┼───────────────┼────────┤ │ │ │(起訴書附件十一)│②⒍⒎│預借現金 │一萬九千元 │ │ │ │ ├────┼───────────────┼────────┤ │ │ │ │③⒎⒓│預借現金 │五千元 │ │ │ │ ├────┼───────────────┼────────┤ │ │ │ │④⒎│預借現金 │二萬元 │ │ │ │ ├────┼───────────────┼────────┤ │ │ │ │⑤⒎│預借現金 │一萬元 │ │ │ │ ├────┼───────────────┼────────┤ │ │ │ │⑥⒉│預借現金 │二萬元 │ │ │ │ ├────┼───────────────┼────────┤ │ │ │ │⑦⒉│預借現金 │五千元 │ │ │ │ ├────┼───────────────┼────────┤ │ │ │ │⑧⒐⒕│預借現金 │二千元 │ │ │ │ ├────┼───────────────┼────────┤ │ │ │ │⑨⒐│預借現金 │三千元 │ │ │ │ ├────┼───────────────┴────────┤ │ │ │ │合計 │十一萬四千元 │ │ ├──┼────────┼────┼───────────────┬────────┼──────┤ │八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①⒑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八千元 │為編號十之台│ │ │信用卡 ├────┼───────────────┼────────┤新銀行信用卡│ │ │0000000000000000│②⒑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掛失後補發 │ │ │(起訴書附件十二)├────┼───────────────┼────────┤ │ │ │ │③⒉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五千元 │ │ │ │ ├────┼───────────────┼────────┤ │ │ │ │④⒋⒍│ATM台新預借現金 │五千元 │ │ │ │ ├────┼───────────────┴────────┤ │ │ │ │合計 │三萬八千元 │ │ ├──┼────────┼────┼───────────────┬────────┼──────┤ │九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①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六千元 │ │ │ │信用卡 ├────┼───────────────┼────────┤ │ │ │0000000000000000│②⒉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二萬元 │ │ │ │(起訴書附件十二)├────┼───────────────┼────────┤ │ │ │ │③⒉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二萬元 │ │ │ │ ├────┼───────────────┼────────┤ │ │ │ │④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 │ │ │ ├────┼───────────────┼────────┤ │ │ │ │⑤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二萬元 │ │ │ │ ├────┼───────────────┼────────┤ │ │ │ │⑥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二萬元 │ │ │ │ ├────┼───────────────┼────────┤ │ │ │ │⑦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 │五千元 │ │ │ │ ├────┼───────────────┴────────┤ │ │ │ │合計 │十一萬一千元 │ │ ├──┴────────┼────┴────────────────────────┴──────┤ │總計 │六十三萬七千四百四十七元 │ └───────────┴────────────────────────────────────┘ 附表七: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明細: ┌──┬────────┬────┬─────────┐│編號│提領帳戶 │提領日期│提領金額 │├──┼────────┼────┼─────────┤│一 │丁○○ │①⒊│七千四百元 ││ │玉山銀行 ├────┼─────────┤│ │0000000000000 │②⒊│三萬元 ││ │ ├────┼─────────┤│ │ │③⒊│三萬元 ││ │ ├────┼─────────┤│ │ │④⒊│三萬元 ││ │ ├────┼─────────┤│ │ │⑤⒊│一萬元 ││ │ ├────┼─────────┤│ │ │⑥⒋⒒│三萬元 ││ │ ├────┼─────────┤│ │ │⑦⒋⒒│三萬元 ││ │ ├────┼─────────┤│ │ │⑧⒋⒒│三萬元 ││ │ ├────┼─────────┤│ │ │⑨⒋⒒│一萬元 ││ │ ├────┼─────────┤│ │ │⑩⒋⒓│三萬元 ││ │ ├────┼─────────┤│ │ │⑪⒋⒓│二萬元 ││ │ ├────┼─────────┤│ │ │⑫⒋⒛│一千元 ││ │ ├────┼─────────┤│ │ │合計 │二十五萬八千四百元│├──┼────────┼────┼─────────┤│二 │丙○○ │①⒊⒒│三千元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②⒊⒔│六萬七千元 ││ │ ├────┼─────────┤│ │ │③⒊⒛│九萬八千元 ││ │ ├────┼─────────┤│ │ │④⒐⒉│三萬七千五百元 ││ │ ├────┼─────────┤│ │ │合計 │二十萬五千五百元 │├──┴────────┴────┼─────────┤│總計 │四十六萬三千九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