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0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現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王世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係主動到案且已坦承犯行,且本案亦經檢方搜索扣押,並無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至於被告坦承犯行,係屬量刑之參考,與原羈押原因消滅與否無涉。經核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