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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0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曾佩琦郭書豪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0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現押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王世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係主動到案且已坦承犯行,且本案亦經檢方搜索扣押,並無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五日執行羈押在案。至於被告坦承犯行,係屬量刑之參考,與原羈押原因消滅與否無涉。經核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0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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