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5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乙○○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訊問後均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執行羈押,並經裁定延長羈押一次,因羈押期限將至,茲本院訊問被告甲○○、乙○○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