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1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月八日裁定自同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