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5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鞠金蕾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