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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67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六0四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起訴書)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7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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