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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林學晴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32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國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四一四六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送驗淨重零點零柒伍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叁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送驗淨重零點零柒伍零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叁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曾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五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徒刑經接續執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日縮刑期滿而於翌日執行完畢出監。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確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經減刑為一月又十五日,併科罰金一萬元,甫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縮刑期滿而於翌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戒絕,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自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八月四日凌晨三時十五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街附近,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再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八月四日凌晨三時十五分許,在上開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六年八月四日三時三十分許,經乙○○騎乘車號VOV-八五六號輕型機車搭載楊雅華,行經臺中市○區○○街一二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楊雅華下車後,乙○○騎車加速逃逸,當場在楊雅華身上扣得乙○○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送驗淨重0.0七五0公克,驗餘淨重0.0七三二公克)(楊雅華涉嫌施用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四、附記事項:

㈠查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五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上開徒刑經接續執行,於九十五年三月三日縮刑期滿而於翌日執行完畢出監。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二萬元確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經減刑為一月又十五日,併科罰金一萬元,甫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縮刑期滿而於翌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送驗淨重0.0七五0公克,驗餘淨重0.0七三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3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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