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340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333號、第1178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依如附件所示本院97年度中調字第877號調解程序筆錄所示內容 履行賠償義務。三大倉儲有限公司出貨單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出貨單上偽造之「陳」署押各1枚,均沒收 。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因曾從事報關業務,深知貨櫃進口入關作業,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冒領塑膠粒貨櫃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民國96年1月17日下午3時許,利用其擔任拖車司機進入臺中港中國貨櫃場領取進口櫃之機會,在保三總隊之窗口,翻閱落地追查檢查簿得知合展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合展公司)進口之4只貨櫃【內裝PP塑膠粒,銷 艙編號:A3280B號,櫃號為APHU0000000、GESU0000000、FSCU0000000、TRLU0000000號】,並抄錄在紙上帶回,且依據報紙分類廣告以新臺幣(下同)2千元購買門號000000000 0號之人頭卡(未扣案),嗣於同年月19日上午10時許,即自稱係陳先生以0000000000號撥打予不知情之三大倉儲有限公司(下稱三大倉儲)詢問貨櫃入倉裝卸及貨車轉運價格,後於同日11時許,再自稱係陳先生並以該門號聯絡不知情之榮信交通公司(下稱榮信公司)約定運價後即告知銷艙編號,請其於同日下班前,將停放在中國貨櫃場內之該4只貨櫃拖 運至三大倉儲卸貨,因該日適為星期五大結關,榮信公司無法同時拖運4只貨櫃出關,僅能先行拖運2櫃,並約定至下星期一(即22日)再拖運另外2櫃,至於同日16時許,再次致 電予三大倉儲約定倉儲裝卸及轉運費,同時請三大倉儲將該2只貨櫃入艙後馬上卸櫃,並於20日早上僱車轉運至臺中縣 清水鎮○○路旁空地,而甲○○並先至之前打工認識之不知情鐵工廠負責人蔡進興住處,商借堆高機。嗣翌(20)日上午8時許,即由甲○○至蔡進興所開設之鐵工廠先駕駛預先 借得之堆高機至鰲新路旁等候,待該日上午9時30分,三大 倉儲所轉運之2只貨櫃(櫃號為APHU0000000、GESU0000000 號)貨物運至,甲○○即接續在三大倉儲出貨單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出貨單上接續偽造「陳」署押各1 枚,以掩飾其身分,且持交貨運公司司機而行使之,以接續冒領前開貨櫃,並以各5千元僱用不知情之葉俊南、葉明璋 (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3名臨時工(蒲文宏、陳坤 良、王德財)前來幫忙裝卸,將PP塑膠粒原包裝拆開倒入事先向金合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合聚公司)所購買之太空包加以分裝,並分別各以每公斤36元之價格,賣給不知情之金合聚公司負責人洪棉松(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位在彰化縣芳苑鄉宏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副總洪哲彥(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洪棉松並將該PP塑膠粒共計1萬6780公斤販賣予豐隆塑膠加工廠之不知情之許泰銘 (另由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 起訴書原認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係分論併罰之 數罪,惟業經檢察官蒞庭時更正為被告所犯上開2罪,乃一 行為觸犯2罪名,應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附此敘 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1,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上訴書 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書記官 陳淑華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