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8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之6 選任辯護人 蕭志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署押、印文,均沒收。又連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署押、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91年間起至95年5月4日止,受雇於瑪古拉亞洲有限公司(下稱瑪古拉公司,代表人即董事長為夏博)擔任總經理職務,負責綜理公司業務及財務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且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詎於前開任職瑪古拉公司總經理職務期間,各為下列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及背信等犯行: (一)丙○○明知瑪古拉公司於94年2月2日向詹春燕(已歿,當時 係委由戊○○代理簽立租約)承租位於臺中市○○○○街118號 4樓B室供為辦公處所,約定租期為1年(自94年2月20日起至95年2月1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27000元,業由其以瑪古拉公司名義與詹春燕之代理人戊○○簽妥上開內容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詎其為圖向瑪古拉公司虛報上開房租以從中牟利,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租賃契約)之犯意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轉帳傳票)、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於不詳時、地,指示不知情之瑪古拉公司助理會計乙○○委請不知情且不詳姓名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詹春燕」印章1個後,再指示不知情之乙○○在另份空白房屋租 賃契約書上填妥前開出租人、承租人、租賃房屋地址等資料,並偽填租金為每月35000元及在該房屋租賃契約書立契約 人(甲方)欄位內偽簽「詹春燕」署名1枚,再由丙○○持上 開偽造之印章偽造「詹春燕」印文共4枚於其上,而偽造月 租35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完成後,旋將之持交不知情之 瑪古拉公司主辦會計甲○○據以行使,致甲○○信以為真即按月將租金35000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 撥款支付,丙○○以此方式按月向瑪古拉公司詐得溢領之租金8000元,長達12個月,合計詐得96000元,足以生損害於 瑪古拉公司及詹春燕。 (二)丙○○復明知其於上開擔任瑪古拉公司總經理職務期間,係為瑪古拉公司處理事務,應基於忠實的義務、誠信原則,為瑪古拉公司謀最大營業利益。詎竟基於意圖為爾灣企業社、暉盟有限公司(下稱暉盟公司)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時間,未獲瑪古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違背其任務,擅自令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分別介入瑪古拉公司與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客戶間之交易,即原本瑪古拉公司係與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客戶間直接交易,卻由其指示不知情之甲○○以變更瑪古拉公司電腦設定報價匯率(歐元 兌換新臺幣)之方式,由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各以遠低於 報價匯率之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變更後匯率計價向瑪古拉公司進貨後(由瑪古拉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爾灣企業社、暉 盟公司),再以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報價匯率轉售予如 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客戶(由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分別 開立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客戶),以此方式連 續使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牟取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價差金額之不法利益,合計0000000元,致生損害於瑪古拉公司 。 二、案經瑪古拉公司委任代理人郭美絹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被告丙○○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本院下列引用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何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法取證情事,作為證據,應無不當,依前開說明,該等人證、書證,均有其證據能力,自得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理由及對被告辯解之判斷: (一)訊據被告固對其於91年間起至95年5月4日止,受雇於瑪古拉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負責綜理公司業務及財務等事宜,並於94年2月2日以瑪古拉公司名義與詹春燕代理人戊○○簽立上開月租27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復指示證人乙○○填 寫上開月租35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持向證人甲○○行使 撥款,共計溢領96000元,及確曾指示證人甲○○以變更瑪 古拉公司電腦設定報價匯率(歐元兌換新臺幣)為較低匯率之方式,由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介入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瑪古拉公司與愛地雅股份有限公司等客戶間之交易,使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牟取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差價金額之事實,坦白承認,惟矢口否認有何犯罪情事,辯稱:⑴其於簽立租賃契約書之初,原本即約定月租金為35000元,並先簽 妥月租35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嗣因屋況裝潢整理花費30萬元,加以討價還價結果,確認月租金為27000元,才簽立月租27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其絕無自行偽刻或令其他 職員偽造「詹春燕」印章,後來,隔3、4個月後,其發現證人甲○○以先前月租35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製作轉帳傳 票,每月溢出差額8000元後,復見瑪古拉公司員工經常加班,並無支領加班費或其他補貼,乃將每月溢出之差額8000元,作為犒賞員工餐費及其他獎賞之用,絕無犯罪之故意。⑵至於變更匯率之記載而生價差部分,係因瑪古拉公司並未編列公關及獎勵員工之費用,其身為公司總經理,為拓展業務需款作為公關支出及犒賞優秀員工之費用,才會命證人甲○○以價差方式取得部分款項作為公關及犒賞員工之費用,並無背信之犯意云云。 (二)經查: ⒈被告上開一、(一)及一、(二)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代理人郭美絹律師迭於偵查中具狀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綦詳,核與證人戊○○、甲○○於偵查中;證人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華南商業銀行臺中港路分行96年7月20日(96)華中港字第09600320號函送之瑪古拉公司 所設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98年9月3日(98)華中港字第00491號函送之爾灣企業社所設活期 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暉盟公司所設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暉盟公司設立登記案 卷影本1份、被告與瑪古拉公司之僱傭契約(英文版)、月租27000元、35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各1份、94年12月26日( 租金)轉帳傳票1份(見偵卷第32頁)、爾灣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詳細資料、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各筆交易之商業轉帳傳票、銷貨單、統一發票、付款資料、瑪古拉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瑪古拉公司協議程序執行報告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97年10月21日中區國稅中縣三字第0970042440號函送之暉盟公司申報營業稅資料、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7年10月24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970042790號函送之爾灣企業社銷項憑證及進項發票資料各1份(見97年度交查字第83號影卷)(以上含影本)附 卷可稽。 ⒉又被告於96年6月28日偵查中已供稱:「【問:(提示35000元的租約)這份租約你在何時何地製作的?】答:這不是我的字 跡,但我接受是我的錯,這是公司離職職員寫的,我已忘了我在何時,但地點在公司,我叫該職員寫的。(問:詹春燕 印章是你自己刻的或妳叫何人去刻的?)答:我叫那職員(指證人乙○○)刻的。(問:你為何要指示職員偽造這份租約?)答:我不能說我是故意的,但我跟董事長相處不好,我想是我自己心態的問題。(問:會計從公司帳戶提領的35000元,中間8千元差額在何處?)答:她沒有當時就交給我,差額她匯到我 的帳戶。...(問:這份偽造合約何人交給會計甲○○的?)答:如果不是我就是乙○○,那字是乙○○寫的。(問:乙○ ○為何幫你偽造?)答:因她只是公司職員,我交待她,她不 得不作。(問:所以她也知道這印章是偽刻的,沒經過詹春燕的授權?)答:我不知道她清不清楚。」等語,足見被告確有 指示不知情之證人乙○○偽刻「詹春燕」印章,並用以偽造上開35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後,持向不知情之證人甲○ ○請款,使之據以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撥款支付,以詐取每月溢領之8000元,共計96000元之犯行無誤。其上開所辯並 無偽刻印章及偽造房屋租賃契約書,於發現每月溢出差額8000元後,乃將之充為瑪古拉公司員工之加班費或其他補貼之用,此顯有違會計財務報表編製應忠實表達之可靠性準則,無非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⒊另被告於96年6月28日偵查中復供稱:「(問:愛地雅公司、 丁山公司、三發公司、郁珺公司、世同公司這幾家公司是否都是瑪古拉亞洲有限公司的客戶?)答:是的,向瑪古拉亞洲 有限公司買腳踏車零件。(問:你為何在94年間指示甲○○更改銷貨單上之匯率金額,事後開發票給剛才那些公司而開給暉盟公司及爾灣企業社?)答:...2002年4月我跟瑪古拉亞洲有限公司合夥之前,我是以我自己暉盟公司跟瑪古拉亞洲有限公司往來,合夥之後,我就專注在瑪古拉亞洲有限公司工作,我的暉盟公司在中國國際商銀北臺中分行有個借款債務,到年底時我需要換約,銀行人員曾質問我暉盟公司為何沒有營業額,銀行說我若沒有營業額的話,會取消額度,我以後就不能再貸款,所以我必須要維持額度,我有口頭向夏博講我必須把瑪亞洲有限公司的部份營業額給暉盟公司,夏博也只是笑笑,沒反對但也沒明確表示意見。...(問:對涉嫌商業會計法、背信、偽造文書罪嫌有沒有其他辯解?)答:我剛才所說都是事實,我自己作錯的我自己會承擔。」等 語,核與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你在偵查中證述『關於銷貨方式,經理曾經指示你若要賣給第三人的貨品,變成由瑪古拉亞洲有限公司賣給爾灣企業社,再由爾灣企業社賣給第三人』,有此事?)答:有。...(檢察官問:根據告訴人告訴狀舉例『在94年1月13日瑪古拉亞洲有限公司與愛地雅公司的訂單,原約定貨比例是42.35:1,做帳時改成由瑪古拉亞洲有限公司以32.65:1匯率賣給暉盟公司』,這樣的方式,是你自己擅自決定,還是被告指示的?)答:是經理(指被告)指示的。(檢察官問:第三人即交易對象 支付貨款是以42.35:1直接交給爾灣企業社?)答:是。.. .(辯護人問:檢察官所問的被告戶頭,所謂的戶頭是被告丙○○的戶頭還是暉盟公司的戶頭?)答:是暉盟公司的戶頭, 不是被告的戶頭。」等語相符。而被告身為瑪古拉公司之總經理,如有拓展業務需款作為公關支出及犒賞優秀員工之費用,理應另編列預算科目加以支應方是,詎其捨此不為,竟擅自令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分別介入瑪古拉公司與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客戶間之交易,使爾灣企業社、暉盟公司從中牟取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價差金額之不法利益,顯已違背其為瑪古拉公司處理事務,應基於忠實的義務、誠信原則,為瑪古拉公司謀最大營業利益之任務,且已致生損害於瑪古拉公司,其確有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背信之犯行,至為明確。其上開所辯,亦有違常情,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憑。 (三)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及背信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 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 26日生效,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 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既 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有利於被告,應適用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 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等罪,其法定刑中有得科或併科罰金刑之規定。而新法第33條第5款關於主刑罰金已修正 為:「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與舊法第 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1元以上」相較,修正後關於罰金刑之法定範圍顯已提高,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舊法第33條第5款規定定其罰金之法定刑。 ⒊修正後刑法已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及同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背信等犯行,依舊法本可依連續犯論以裁判上一罪;其所為行使偽造私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犯行,依舊法亦可依牽連犯論以裁判上一罪,惟依新法則均應數罪併罰,新法顯然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規定論罪科刑。 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新法並無較有利被告之情形,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⒌刑法施行法已增訂第1條之1第2項,自無再就「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關於法定刑中罰金刑提高標準部分,自應逕行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 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條所 定,應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是被告於受雇擔任瑪古拉公司總經理職務期間,在執行其職務範圍內,應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復按商業會計法第15條規定所謂商業會計憑證,指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記帳憑證之種類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 轉帳傳票,是轉帳傳票自屬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 (三)核被告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 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 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 處,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公訴意旨認被 告所為詐欺取財部分係犯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容有未洽,惟檢察官業以補充理由書更正之,本院毋庸再 變更此部分起訴法條。被告偽造印章、印文及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證人乙○○委請不知情且不詳姓名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上開印章、利用不知情之證人乙○○偽造上開月租35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 書、利用不知情之證人甲○○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轉帳傳票持行使,均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取財3罪 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四)另核被告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容有未洽,惟檢察官業以補充理由書更正之,本院毋庸再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證人甲○○變更瑪古拉公司電腦設定報價匯率,使爾灣企業社、暉盟有限公司分別介入瑪古拉公司與客戶間之交易,而為上開背信行為,應論以間接正犯。其先後多次背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為如附表五編號3所示交易(見偵卷第196、197頁)之背 信犯行,雖未據起訴,惟本院認此部分與已起訴之背信犯行部分,具有修正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 (五)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背信2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 論併罰。 (六)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其不思循正途以謀正當利益,竟趁任職告訴人瑪古拉公司之機會貪取財物,且違背任務為上開背信行為,先後觸犯上開各罪之犯罪動機、手段,造成告訴人瑪古拉公司之損失,其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犯後復飾詞否認犯行及尚未賠償告訴人瑪古拉公司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 施行,查被告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背信行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各罪及宣告刑,復合於減 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刑如主文所 示,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八)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尚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署押、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項下諭知宣告沒收。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三)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修正前)第55條、第219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1、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號│ 名 稱 及 數 量 │ ├──┼──────────────────┤ │ 1 │「詹春燕」印章1個 │ ├──┼──────────────────┤ │ 2 │月租35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立契約人(│ │ │甲方)欄位內偽造之「詹春燕」署名1枚 │ ├──┼──────────────────┤ │ 3 │月租35000元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 │ │ │「詹春燕」印文4枚 │ └──┴──────────────────┘ 附表二: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日期 │交易單號│訂單金額│報價匯率│介入交易對象│變更後匯率│ 價差金額 │ │ │ │ │(歐元)│ │ │ │(新台幣)│ ├──┼────┼────┼────┼────┼──────┼─────┼─────┤ │ 1 │94.1.13 │OIN50133│ 9728│42.35 │爾灣企業社 │32.65625 │94300 │ ├──┼────┼────┼────┼────┼──────┼─────┼─────┤ │ 2 │94.1.19 │OIN50145│ 7168│41.53 │爾灣企業社 │32.65625 │63607 │ ├──┼────┼────┼────┼────┼──────┼─────┼─────┤ │ 3 │94.3.9 │OIN50314│ 730│40.91 │爾灣企業社 │35.6164 │3864 │ ├──┼────┼────┼────┼────┼──────┼─────┼─────┤ │ 4 │94.4.8 │OIN50401│ 10496│40.72 │爾灣企業社 │31.6406 │95297 │ ├──┼────┼────┼────┼────┼──────┼─────┼─────┤ │ 5 │94.4.15 │OIN50409│ 949│40.46 │爾灣企業社 │35.51106 │4696 │ ├──┼────┼────┼────┼────┼──────┼─────┼─────┤ │ 6 │94.5.12 │OIN50504│ 2560│40.38 │爾灣企業社 │31.64063 │22372 │ │ │ │ │(起訴書 │ │ │ │ │ │ │ │ │附表誤載│ │ │ │ │ │ │ │ │為2616.9│ │ │ │ │ │ │ │ │6) │ │ │ │ │ ├──┼────┼────┼────┼────┼──────┼─────┼─────┤ │ 7 │94.6.9 │OIN50605│ 3600│39.17 │爾灣企業社 │36.1111 │11012 │ ├──┼────┼────┼────┼────┼──────┼─────┼─────┤ │ 8 │94.6.17 │OIN50612│ 1984│35.51 │爾灣企業社 │37.09677 │2803 │ ├──┼────┼────┼────┼────┼──────┼─────┼─────┤ │ 9 │94.7.14 │OIN50714│ 10851.2│39.39 │暉盟公司 │34.34348 │54760 │ │ │ │ │ │ │ │(起訴書附 │ │ │ │ │ │ │ │ │表誤載為 │ │ │ │ │ │ │ │ │34.348) │ │ ├──┼────┼────┼────┼────┼──────┼─────┼─────┤ │ 10 │94.8.8 │OIN50806│ 25600│39.25 │暉盟公司 │30.85937 │214800 │ ├──┼────┼────┼────┼────┼──────┼─────┼─────┤ │ 11 │94.8.18 │OIN50815│ 8780.8│39.95 │暉盟公司 │30.85937 │79823 │ ├──┼────┼────┼────┼────┼──────┼─────┼─────┤ │ 12 │94.8.25 │OIN50828│ 435.2│39.74 │暉盟公司 │30.85937 │3864 │ ├──┼────┼────┼────┼────┼──────┼─────┼─────┤ │ 13 │94.10.21│OIN51013│ 6324│40.99 │暉盟公司 │37.09677 │24620 │ ├──┼────┼────┼────┼────┼──────┼─────┼─────┤ │ 14 │94.10.28│OIN51024│ 28160│40.99 │暉盟公司 │30.85937 │285278 │ ├──┼────┼────┼────┼────┼──────┼─────┼─────┤ │ 15 │94.12.7 │OIN51209│ 5580│39.89 │暉盟公司 │37.09677 │15586 │ ├──┼────┼────┼────┼────┼──────┼─────┼─────┤ │ 16 │95.1.20 │OIN60129│ 7680│39.3 │暉盟公司 │30.8594 │64823 │ ├──┼────┼────┼────┼────┼──────┼─────┼─────┤ │合計│ │ │ │ │ │ │0000000 │ └──┴────┴────┴────┴────┴──────┴─────┴─────┘ 附表三: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日期 │交易單號│訂單金額│報價匯率│介入交易對象│變更後匯率│ 價差金額 │ │ │ │ │(歐元)│ │ │ │(新台幣)│ ├──┼────┼────┼────┼────┼──────┼─────┼─────┤ │ 1 │94.1.4 │OIN50101│ 73│42.75 │爾灣企業社 │35.9452 │496 │ ├──┼────┼────┼────┼────┼──────┼─────┼─────┤ │ 2 │94.1.7 │OIN50105│ 1860│42.37 │爾灣企業社 │36.7258 │10498 │ ├──┼────┼────┼────┼────┼──────┼─────┼─────┤ │ 3 │94.1.7 │OIN50106│ 12398│42.37 │爾灣企業社 │36.31215 │75105 │ ├──┼────┼────┼────┼────┼──────┼─────┼─────┤ │ 4 │94.1.7 │OIN50108│ 2190│42.37 │爾灣企業社 │35.9452 │14070 │ ├──┼────┼────┼────┼────┼──────┼─────┼─────┤ │ 5 │94.2.1 │OIN50206│ 8760│41.27 │爾灣企業社 │34.24657 │61525 │ ├──┼────┼────┼────┼────┼──────┼─────┼─────┤ │ 6 │94.2.1 │OIN50207│ 3650│41.27 │爾灣企業社 │34.24657 │25635 │ ├──┼────┼────┼────┼────┼──────┼─────┼─────┤ │ 7 │94.3.8 │OIN50306│ 3650│40.45 │爾灣企業社 │36.6164 │13992 │ ├──┼────┼────┼────┼────┼──────┼─────┼─────┤ │ 8 │94.6.16 │OIN50608│ 123│38.51 │爾灣企業社 │35.77236 │336 │ ├──┼────┼────┼────┼────┼──────┼─────┼─────┤ │合計│ │ │ │ │ │ │201657 │ └──┴────┴────┴────┴────┴──────┴─────┴─────┘ 附表四:丁山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日期 │交易單號│訂單金額│報價匯率│介入交易對象│變更後匯率│ 價差金額 │ │ │ │ │(歐元)│ │ │ │(新台幣)│ ├──┼────┼────┼────┼────┼──────┼─────┼─────┤ │ 1 │94.2.3 │OIN50212│ 11100│41.1 │爾灣企業社 │33.6937 │82209 │ ├──┼────┼────┼────┼────┼──────┼─────┼─────┤ │ 2 │94.2.17 │OIN50219│ 182.5│40.97 │爾灣企業社 │34.24657 │1227 │ ├──┼────┼────┼────┼────┼──────┼─────┼─────┤ │ 3 │94.2.17 │OIN50220│ 444│40.96 │爾灣企業社 │33.6937 │3226 │ ├──┼────┼────┼────┼────┼──────┼─────┼─────┤ │ 4 │94.2.23 │OIN50227│ 36.5│41.16 │爾灣企業社 │34.24657 │252 │ ├──┼────┼────┼────┼────┼──────┼─────┼─────┤ │ 5 │94.4.14 │OIN50404│ 15512.5│40.53 │爾灣企業社 │35.61644 │76221 │ ├──┼────┼────┼────┼────┼──────┼─────┼─────┤ │合計│ │ │ │ │ │ │163135 │ └──┴────┴────┴────┴────┴──────┴─────┴─────┘ 附表五:三發自行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日期 │交易單號│訂單金額│報價匯率│介入交易對象│變更後匯率│ 價差金額 │ │ │ │ │(歐元)│ │ │ │(新台幣)│ ├──┼────┼────┼────┼────┼──────┼─────┼─────┤ │ 1 │94.3.8 │OIN50305│ 8449│40.45 │爾灣企業社 │36.6197 │32362 │ ├──┼────┼────┼────┼────┼──────┼─────┼─────┤ │ 2 │94.3.17 │OIN50333│ 35.5│41.5 │爾灣企業社 │36.6197 │173 │ ├──┼────┼────┼────┼────┼──────┼─────┼─────┤ │ 3 │94.4.21 │OIN50407│ 16756│41.00 │爾灣企業社 │36.61972 │73395 │ ├──┼────┼────┼────┼────┼──────┼─────┼─────┤ │合計│ │ │ │ │ │ │105930 │ └──┴────┴────┴────┴────┴──────┴─────┴─────┘ 附表六:郁珺實業有限公司 ┌──┬────┬────┬────┬────┬──────┬─────┬─────┐ │編號│日期 │交易單號│訂單金額│報價匯率│介入交易對象│變更後匯率│ 價差金額 │ │ │ │ │(歐元)│ │ │ │(新台幣)│ ├──┼────┼────┼────┼────┼──────┼─────┼─────┤ │ 1 │94.1.14 │OIN50136│ 55.2│41.28 │爾灣企業社 │34.8913 │352 │ ├──┼────┼────┼────┼────┼──────┼─────┼─────┤ │ 2 │94.2.17 │OIN50222│ 35.5│40.96 │爾灣企業社 │34.6479 │224 │ ├──┼────┼────┼────┼────┼──────┼─────┼─────┤ │ 3 │94.2.17 │OIN50223│ 55.2│40.96 │爾灣企業社 │34.7827 │340 │ ├──┼────┼────┼────┼────┼──────┼─────┼─────┤ │ 4 │94.2.26 │OIN50216│ 3550│40.98 │爾灣企業社 │34.6479 │22478 │ ├──┼────┼────┼────┼────┼──────┼─────┼─────┤ │ 5 │94.4.14 │OIN50403│ 4102│40.91 │爾灣企業社 │34.6904 │25512 │ ├──┼────┼────┼────┼────┼──────┼─────┼─────┤ │ 6 │94.6.2 │OIN50601│ 55.2│39.17 │爾灣企業社 │28.9855 │562 │ ├──┼────┼────┼────┼────┼──────┼─────┼─────┤ │ 7 │94.6.15 │OIN50607│ 55.2│38.51 │爾灣企業社 │28.9855 │525 │ ├──┼────┼────┼────┼────┼──────┼─────┼─────┤ │ 8 │94.6.29 │OIN50615│ 55.2│38.24 │爾灣企業社 │28.9855 │510 │ ├──┼────┼────┼────┼────┼──────┼─────┼─────┤ │ 9 │94.7.1 │OIN50704│ 55.2│38.8 │暉盟公司 │30.688 │447 │ ├──┼────┼────┼────┼────┼──────┼─────┼─────┤ │ 10 │94.7.26 │OIN50724│ 1775│38.73 │暉盟公司 │35.5493 │5645 │ ├──┼────┼────┼────┼────┼──────┼─────┼─────┤ │合計│ │ │ │ │ │ │56595 │ └──┴────┴────┴────┴────┴──────┴─────┴─────┘ 附表七:世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編號│日期 │交易單號│訂單金額│報價匯率│介入交易對象│變更後匯率│ 價差金額 │ │ │ │ │(歐元)│ │ │ │(新台幣)│ ├──┼────┼────┼────┼────┼──────┼─────┼─────┤ │ 1 │94.1.19 │OIN50137│ 609│41.82 │爾灣企業社 │34.93268 │4194 │ ├──┼────┼────┼────┼────┼──────┼─────┼─────┤ │ 2 │94.1.19 │OIN50139│ 111│41.82 │爾灣企業社 │33.6126 │911 │ ├──┼────┼────┼────┼────┼──────┼─────┼─────┤ │ 3 │94.2.1 │OIN50208│ 2920│41.27 │爾灣企業社 │34.24657 │20508 │ ├──┼────┼────┼────┼────┼──────┼─────┼─────┤ │ 4 │94.3.22 │OIN50317│ 396│41.29 │爾灣企業社 │37.222 │1610 │ ├──┼────┼────┼────┼────┼──────┼─────┼─────┤ │ 5 │94.6.9 │OIN50606│ 485│38.65 │爾灣企業社 │37.6289 │495 │ ├──┼────┼────┼────┼────┼──────┼─────┼─────┤ │合計│ │ │ │ │ │ │277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