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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41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94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丙○○
上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施瑞章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丙○○、乙○○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三人,於短時間內,即犯多次搶奪及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41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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