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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3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88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八列關於「95年10月25日」應更正為「95年12月25日」(此部分業經公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檢察官當庭更正)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所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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