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3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國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742、23676 號、96年度偵字第16573 、21936 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華 書記官 謝惠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傅國棟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蘇順得(由本院另行審理中)經詹和常(由本院另行審理中)之介紹,擔任臺中巿西屯區○○路○ 段114 號2 樓「大 百唐有限公司」(下稱大百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公司法所規定之負責人。蘇順得竟與傅國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開立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予傅國棟,傅國棟㈠於民國93年8 月至11月間轉交樺鋒營造興業有限公司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2 張,面額新臺幣(下同)50萬2034元,再由樺鋒營造興業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進項金額,因而逃漏稅捐2 萬5102元。㈡於93年7 月間轉交給同立塑膠有限公司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 張,面額10萬元,再由同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進項金額,,因而逃漏稅捐5000元。㈢於93年7 月間轉交給同加工業社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 張,面額13萬5000元,再由同加工業社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進項金額,因而逃漏稅捐6750元。㈣於93年8 月至9 月間,轉交給靖昱營造有限公司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1 張,面額7 萬250 元,再由精昱營造有限公司虛偽行使申報為進項扣抵憑證,並將上開不實之發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且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營業稅中之進項金額,因而逃漏稅捐3513元。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傅國棟願於101 年4 月24日前支付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代辦經費專戶新臺幣6 萬元(業已履行,有捐款收據附卷足憑) ㈡、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項 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書記官 謝惠雯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