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3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俊輝 選任辯護人 洪永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742、23676 號、96年度偵字第16573 、21936 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2157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俊輝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俊輝自民國90年12月24日起,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 號1 樓「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唐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楊俊輝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詹、逃漏營業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2年1 月間起,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以百唐公司為營業人,連續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供他人使用。嗣百唐公司於93年間,陸續發生跳票,楊俊輝遂自93年5 月間起,將百唐公司之發票章及帳務,交由具會計專業背景之詹和常(檢察官與詹和常認罪協商後,另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在案)協助處理。詎詹和常亦同具前揭概括犯意,其等自92年1 月起至93年8 月間止,明知未實際向如附件所示之鉦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4家營業人進貨,竟取得上開營業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238 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 億8100萬7090元,稅額1405萬358 元,充當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而逃漏百唐公司營業稅捐(詳如附件之取得不實發票明細);又於同一期間,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551 紙,銷售額合計2 億8360萬9037元,交付予佑基企業有限公司等57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1418萬458 元(詳如附件之開立不實並經提出扣抵發票明細),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 二、本案證據: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同案共犯詹和常亦於本院審理時認罪協商在案,並有證人林淑雅、江金城、林淑音、黃慧如、孫秀菊、許財、楊台麟、羅明祥、陳文進、魏崑楠、羅惠玲、陳秋金、葉豪傑等之證詞附卷可稽,復有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保強固有限公司與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折讓、保強固有限公司與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進銷發票字軌號碼明細、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92年1 月至93年10月進銷交易流程圖、92、93年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92、93年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書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92年1 月至93年10月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4年11月30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林淑音會計事務所稅務代理人基本資料建檔維護、林淑音、黃慧如說明及提示資料、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試算表、客戶聯繫單(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增加營業項目)、傳真(百唐公司現僅於台南企業臺中分行借款)、忠正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移送書、告發書、96年3 月22日捷勵國際有限公司說明書、捷勵國際有限公司(00000000)異常進項來源、捷勵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稅違章(406 )核定稅額繳款書、捷勵國際有限公司異常進項來源、捷勵國際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3/1~94/12 營業稅查核報告表、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給捷勵國際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7 張、勝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5年度財營業字第00000000000 號處分書、承諾書、昌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5年度財營業字第00000000000 號處分書、承諾書、臺灣順利發有限公司說明書、93年5-6 月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給臺灣順利發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13張、93年6 月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仁本有限公司開立給臺灣順利發有限公司之發票3 張、綠機開發有限公司說明書、94年1-2 月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給綠機能開發有限公司之發票3 張、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皓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承諾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發票1 張、元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書、元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給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支票2 張、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5 張、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變更登記申請書、委託書、股東臨時(常)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切結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張印模卡、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臺中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繳款單、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建物所有權狀、切結書、臺中市公務使用執照存根、92年營業人取得虛設號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92、93年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2年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銷項、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93年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銷項、喜豐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喜豐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設立登記表、公司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繳稅單位稅籍資料調件明細表、變更登記表、調件明細表公司章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名簿、委託書、收受支票、楊俊輝簽立之委託書、簽收人楊俊輝之收受支票證明文書、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給瑋杰公司之發票32張、百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給元華興業公司之統一發票5 張等附卷可稽。 三、被告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41條、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因係適用修正前刑法,有關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等條文,於該自然人當然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2111號、100 年度臺上字第6663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0 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參照),故本案只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訟訴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第43 條 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星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所犯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