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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82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蔡美華王詩銘陳怡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3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鄉宇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長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代表人廖長弘之年籍住所資料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之代表人廖長弘之年籍住所應為附表所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村路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號」,卻誤繕為41年7月2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3樓」(惟本案審理時,確已對廖長弘之正確住居所為合法送達通知,且原判決判決後,亦已對廖長弘之正確住所合法送達在案,且本案判決對象即被告係鄉宇營造有限公司,廖長弘僅係公司代表人,並非被告,對廖長弘之權益並無影響),乃顯然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陳怡君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村路00巷0 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8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