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4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39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玉琴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肆點叁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復經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戒治期滿後,經本院於89年7月5日判處免刑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至92年3 月24四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另經本院以91年度訴緝字第59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94年3 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4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 月,於96年5 月2 日因懷孕不適合執行而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5 月16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238 號3 樓之12之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為警於96年5 月16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與福音街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4.34公克、空包裝重0.30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