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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公司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簡源希

  • 被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54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9號 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453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與林峻陞、洪玉惠(另案由檢察官偵辦)均明知甲○○並無實際繳納「昇駿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駿公司)應收之股款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僅為以虛偽辦理公司設立登記,用供開立不實交易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牟取不法利益,竟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向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申辦戶名為「昇駿貿易有限公司籌備處甲○○」,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經由不詳名稱之會計事務所提供五百萬元資金,於同年月二十日存入上開帳戶,作為表明昇駿公司已收足股款之證明文件,再將該帳戶存摺影本提供予不知情之智洋會計事務所會計師陳韻如,由陳韻如據以製作查核報告書,簽證認定昇駿公司已收足股東應繳之股款,再於不詳時間,將上開資金五百萬元提出帳戶歸還金主,並於同年月二十七日,檢具昇駿公司之章程、股東同意書、昇駿貿易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昇駿貿易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臺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存款證明等表明收足股款之文件,持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公司登記,而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准予辦理設立登記後,甲○○因而為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其後再以此為方法,由洪玉惠、林陞峻自同年七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間某日止,於明知昇駿公司無實際進貨之情形下,連續填製會計憑證而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昇駿公司統一發票之不實交易憑證四十四紙,銷售額共計一千七百八十四萬七千七百零四元,稅額共計八十九萬二千三百八十八元,再以之作為融景有限公司、利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廣龍纖維科技有限公司、班客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台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宣穎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扣扺銷項稅額,幫助各該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七十六萬零七百五十九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富昱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翁正祺、利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魏文正、宣穎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林煌騰於偵查中之供述。 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昇駿公司刑事案件告發書、昇駿公司登記案卷影本、進銷交易流程圖、昇駿公司虛設行號案情報告、昇駿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昇駿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基本資料、被告談話記錄影本、稅務代理人程閔哲之說明書影本、房東賴錚錚談話記錄影本、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台中商業銀行北屯分行九十六年十月四日中北屯字第096035000274號函附昇駿公司甲○○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轉帳交易之明細及去向等資料。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源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 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昇駿公司開立不實之銷項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統一編號│時間、發票字號 │銷售金額 │稅額 ││號│及營業人│ │ │ │├─┼────┼────────┼─────┼────┤│ │00000000│92/11-12月 │ 559,710│ 27,986││1 │融景有限│ │ │ ││ │公司 │ │ │ │├─┼────┼────────┼─────┼────┤│ │0000000 │92/11-12月 │ 777,600│ 38,881││ │利邦興業│ │ │ ││2 │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3 │00000000│92/12 │ 5,749,260│ 287,464││ │廣龍纖維│ │ │ ││ │科技有限│ │ │ ││ │公司 │ │ │ │├─┼────┼────────┼─────┼────┤│4 │00000000│92/12 │ 2,639,000│ 131,950││ │班客國際│ │ │(僅申報││ │行銷有限│ │ │扣抵稅額││ │公司 │ │ │6663元)│├─┼────┼────────┼─────┼────┤│5 │00000000│92/12 │ 2,639,000│ 131,950││ │台鑨國際│ │ │ ││ │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6 │00000000│92/7-10月 │ 5,344,498│ 267,225││ │宣穎實業├────────┼─────┼────┤│ │有限公司│93/1月 │ 32,796│ 1,640││ │ ├────────┼─────┼────┤│ │ │ 小 計 │ 5,377,294│ 286,865│├─┼────┼────────┼─────┼────┤│7 │00000000│93/4 │ 105,840 │ 5,292││ │富昱生化│ │ │(未申報││ │科技股份│ │ │扣抵) ││ │有限公司│ │ │ │├─┼────┼────────┼─────┼────┤│ │ │ 合 計 │17,847,704│ 89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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