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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世民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57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4月22日執行完畢,並由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搶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2年8月22日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8月14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臺中縣豐原市○○路695巷3號4樓處,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海洛因1次,為警於同日下午3時10分許,在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採尿,經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7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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